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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上访应该不应该被拘留?【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两清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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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月二十七日早八点半左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两清教师”(合同制聘用制干部身份)一行十几人自发到达郊区政府信访办公室,提交诉求书后在信访办长时间等待。
  中午十一点左右,警力介入信访办将其中四人(三男一女)带往长青派出所。下午,陆续放出三人,只将其中一人拘留十天,送往桦川县看守所。
  合同制、聘干身份的“两清教师”都是经县级以上人事局审批,劳动局录用,在编在岗的优秀教师,被当地以黑【2000】6号文件(《黑龙江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名义错误清退的弱势群体。
  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反映诉求,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此次被拘留的上访人在上访的时候,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没有言语攻击,没有肢体接触,走动都算不上频繁,更没有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那么,这种上访是否足以扰乱秩序?
  四月二十九日上午,数名“两清教师”前往桦川县看守所探望被拘留的上访人,却因看守所“五一”假期封号,未得见……
  此次被拘留的上访人,妻儿都不在本地了,家里年迈体弱的父母正望眼欲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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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7-04-29 19:52回复
    6号文件中,关于清退教师,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顶编代课教师、198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在2000年一季度前仍不能转为公办教师的,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全部取予以辞退或退养。1986年底以后参加工作和198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不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临时代课教师原则上全部清退,全部清退后影响教学工作的,可择优延用到2000年未。
    6号文件关于清退教师部分,并没有提到合同制、聘用制干部身份的教师。


    44楼2017-04-30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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