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地点,相同的事故,#郓城#相同的双实线是怎么被定义为“警告”标线和“禁止”标线的交通法第51条和第49条用在同一条线上,同一个事故上。#郓城人#郓城,耽误大家几分钟帮助我做一个判断:4月1日下午5点,我驾车经过郓城县唐塔街道廪丘路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很简单,对向车辆双黄实线掉头或者转弯,我是正常直行。交j到现场直接把车拖走,当时没有定责。交警打电话领取事故认定书是5月9日,距离我发生事故过去了整整39天。4月3日郓城交j大队事故勘察一室通知我去商量,给我罗列了几种违法行为:1:长时间占用超车道2:路口不减速,没有做到观察的义务3:刹车不及时加剧事故,导致重大事故?。这几种行为我都做出来解释,也有记录仪为证,简易程序没有做成,他们让我走一般程序。接下来就是漫长的36天等待5月9日我去拿事故认定书(图1),当时事故一室态度强硬,给对方定责为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违反了交通法第51条“警告标线”。巧的是我的车祸地点,5月3日又发生了相同的事故,事故科给他们定责为(图2)交通法第49条“违反了在有禁止标志.标线的地点转弯”我和他们理论,他们说:那就是个路口,就可以掉头。按照我所了解双实线是一堵墙非特种车辆严禁跨越,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一个小小的交通事故,同一个地点,同一条双实线,郓城能做到“阴阳”图1还是他们没改版之前的,事故认定书都可以随意更改,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更改?太“儿戏”[图片][图片][图片][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