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订婚,给了女友6.66万彩礼和一枚钻戒。女友父母说:结婚彩礼还得66万,另外还要在上海买一套婚房。男子和女方家协商了半年,同意再给26.6万彩礼,但暂时先不买房,两家人因此产生了隔阂。然而,没过多久,男子就做了两个重大决定,把女子及家人气的不行。
(案例来源:棒女郎在行动)
前段时间,18.8万彩礼男主朱先生,临近结婚和未婚妻解除婚约,就是因为女方太贪心,不断地在彩礼上加码。
如今,昂贵的彩礼,真的成了年轻人恐婚,和不愿结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压力太大了。
陈晨当初就经历过这样的煎熬,朱先生的18.8万彩礼和他相比,简直是大巫见小巫。
为了迎接订婚日,陈晨花了很多心思,在附近酒店包了几桌酒席,还专门把收拾了一番,传递一些喜庆的氛围。
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他将6.66万彩礼和一枚大钻戒交到女友萧沫手中。
吃饭的过程中,陈晨一家人倒是很热情,可明显能感觉到萧沫的父母不太开心。
陈晨当时心里就犯嘀咕,猜想可能是萧沫父母嫌订婚彩礼给的太少。
果不其然,事后萧沫向陈晨转达了父母的想法,她爸妈说,结婚彩礼还需要66万,另外陈晨家还得在上海买套婚房。
陈晨一听,大为震惊,他只是想到了萧沫父母会再要一笔结婚彩礼,但没想到,竟然会要这么多,还要在上海再买套房,他们以为他家有矿啊?
可念及这份感情,陈晨没有果断拒绝这个无理要求,而是选择和萧沫父母沟通。
经过长达半年的拉锯战,陈晨说他可以再给26.6万的彩礼,这是底线了,没有再多了,婚房先不买。
陈晨觉得,婚还没结呢,就给对方七八十万彩礼,这以后日子还过不过。都是普通家庭,又不是家里真有矿,萧沫爸妈也真敢开口。
可萧沫家不同意陈晨这个想法,因此两家人闹得不愉快。
而萧沫也一直站在父母这一边,执意要66万彩礼,和一套婚房。
因此两个人的感情在摩擦中也逐渐暗淡了,陈晨越发觉得,萧沫物质,以及他们一家人都掉钱眼儿里了。
在陈晨的认知里,父母这种行为,哪是嫁女儿,简直就是卖女儿。
半年后,陈晨和家里给介绍的并不是特别喜欢的相亲对象刘娜娜结婚了。
萧沫一家气疯了。
不仅如此,陈晨还当面向萧沫讨要彩礼,钻戒和改口费。并要求萧沫一家承担订婚酒宴费。
然而,却遭到萧沫一家拒绝。
陈晨不要回钱誓不罢休,直接将萧沫告上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当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3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约,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是为了修百年之好。
而陈晨和萧沫最终并没有结婚,所以萧沫理性退还彩礼。
2、萧沫父母借助女儿和陈晨的婚事,索要66万彩礼,属于巨额彩礼,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这句话,也就是意味着女方不能借着婚姻的由头,“变相”地索取财物,特别是索取远超男方经济能力之外的高额彩礼。
如双方处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那么彩礼该不该收、该不该给,还是得两家商量着办。
陈晨及家人的考量,合乎情理,结婚后的日子还长着呢,把家里大部分钱都拿出来作为彩礼给女方,这无疑是给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压力。
3、彩礼原本就是为了双方缔结婚约,修百年之好,从而男方给女方的。
现在这个婚约已经解除,所以女方理应退还彩礼。
而案例中的萧沫及家人拒绝退还,违背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综上,生活中因为彩礼最终没能走到一起的情侣,比比皆是。
凡事因为钱而走散的,其实内心也没有多少爱,这样的伴侣不要也罢。
(案例来源:棒女郎在行动)
前段时间,18.8万彩礼男主朱先生,临近结婚和未婚妻解除婚约,就是因为女方太贪心,不断地在彩礼上加码。
如今,昂贵的彩礼,真的成了年轻人恐婚,和不愿结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压力太大了。
陈晨当初就经历过这样的煎熬,朱先生的18.8万彩礼和他相比,简直是大巫见小巫。
为了迎接订婚日,陈晨花了很多心思,在附近酒店包了几桌酒席,还专门把收拾了一番,传递一些喜庆的氛围。
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他将6.66万彩礼和一枚大钻戒交到女友萧沫手中。
吃饭的过程中,陈晨一家人倒是很热情,可明显能感觉到萧沫的父母不太开心。
陈晨当时心里就犯嘀咕,猜想可能是萧沫父母嫌订婚彩礼给的太少。
果不其然,事后萧沫向陈晨转达了父母的想法,她爸妈说,结婚彩礼还需要66万,另外陈晨家还得在上海买套婚房。
陈晨一听,大为震惊,他只是想到了萧沫父母会再要一笔结婚彩礼,但没想到,竟然会要这么多,还要在上海再买套房,他们以为他家有矿啊?
可念及这份感情,陈晨没有果断拒绝这个无理要求,而是选择和萧沫父母沟通。
经过长达半年的拉锯战,陈晨说他可以再给26.6万的彩礼,这是底线了,没有再多了,婚房先不买。
陈晨觉得,婚还没结呢,就给对方七八十万彩礼,这以后日子还过不过。都是普通家庭,又不是家里真有矿,萧沫爸妈也真敢开口。
可萧沫家不同意陈晨这个想法,因此两家人闹得不愉快。
而萧沫也一直站在父母这一边,执意要66万彩礼,和一套婚房。
因此两个人的感情在摩擦中也逐渐暗淡了,陈晨越发觉得,萧沫物质,以及他们一家人都掉钱眼儿里了。
在陈晨的认知里,父母这种行为,哪是嫁女儿,简直就是卖女儿。
半年后,陈晨和家里给介绍的并不是特别喜欢的相亲对象刘娜娜结婚了。
萧沫一家气疯了。
不仅如此,陈晨还当面向萧沫讨要彩礼,钻戒和改口费。并要求萧沫一家承担订婚酒宴费。
然而,却遭到萧沫一家拒绝。
陈晨不要回钱誓不罢休,直接将萧沫告上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当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3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约,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是为了修百年之好。
而陈晨和萧沫最终并没有结婚,所以萧沫理性退还彩礼。
2、萧沫父母借助女儿和陈晨的婚事,索要66万彩礼,属于巨额彩礼,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这句话,也就是意味着女方不能借着婚姻的由头,“变相”地索取财物,特别是索取远超男方经济能力之外的高额彩礼。
如双方处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那么彩礼该不该收、该不该给,还是得两家商量着办。
陈晨及家人的考量,合乎情理,结婚后的日子还长着呢,把家里大部分钱都拿出来作为彩礼给女方,这无疑是给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压力。
3、彩礼原本就是为了双方缔结婚约,修百年之好,从而男方给女方的。
现在这个婚约已经解除,所以女方理应退还彩礼。
而案例中的萧沫及家人拒绝退还,违背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综上,生活中因为彩礼最终没能走到一起的情侣,比比皆是。
凡事因为钱而走散的,其实内心也没有多少爱,这样的伴侣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