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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刀划屁股、开眼了,非机动车以后无敌了,进来看。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看了吧里的一个帖子,非机动车对机动车,然后非机动车主责。
有位大神在下面回复说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事故中,非机动车不用赔偿机动车损失。
我本来以为大神是没睡醒,结果贴出来了一个前几月的二审判决书。
本着追究到底的原则,我跑去“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了万整的判决书。
只能说这个判决书、屌、爆了,真的是今天小刀划屁股、开眼了。
大意如下:
A驾驶机动车和B驾驶非机动车相撞。
其中驾驶非机动车的B被判不是无责,具体是次责还是同责或是其他的判决书里面没写,但是肯定有责任。
A找保险公司修车之后走的代位追偿。
保险公司将B告上法院之后,一审判决B虽然有责任,但是不用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气,二审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法院给的理由是: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事故中,非机动车风险较大,理应少承担或不承担机动车损失。
碉堡了,吧里那么多号称律师的,来给个解答。
只能说又给碰瓷的披了一层外挂。
判决书如下:感兴趣自己去网上看原文。
部分关键信息我打码了,当然,最屌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可不能打码.




IP属地:湖北1楼2023-11-24 16:01回复
    被系统秒删了,没想到申请之后这么快就恢复了,由于重复了一次,就删掉重复的那个留下这个好了。


    IP属地:湖北2楼2023-11-24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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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agi2011day
      @迷途小书童
      @元甲律所小贺
      各位大佬有空来讨论讨论,是特例还是以后也能这么搞?


      IP属地:湖北3楼2023-11-2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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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律师在苏州
        这案子咋样?能抄作业不?


        IP属地:湖北4楼2023-11-2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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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贫式判决。法官的一个判决不仅仅停留在纸上,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良序公俗会产生至关重要的甚至无可挽回的影响。上诉人除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上诉外别无他法。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3-11-2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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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之前的那个帖子我也看过,确实有点东西啊


            IP属地:广西6楼2023-11-2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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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也有一起类似的


              IP属地:湖北7楼2023-11-24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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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判决的关键点在于车主走了代位,车主已经得到了机动车保险代(非机动方的)位赔偿款。
                我猜,法院支持的是保险不能向非机动车方追偿。如果车主没走代位,非机动车次责的话,非机动车还是要赔偿的!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3-11-25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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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块钱靠腰 有兴趣看看呗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3-11-3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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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会纪要民一庭的专题报告里面明确提出了机动车一方不应向非机动车索赔·,有车损险的能代为追偿·没车损险的就白白损失嘛?长此以往下去,非机动车不得在马路上横着走


                    IP属地:河北11楼2023-12-05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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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电动车主责,所以我要不要赔机动车损失呢?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3-12-0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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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21年9月22日13时10分许,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乘车人:谢鑫、谢一灵),沿邹城市矿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邹城市矿建路忆江南饭店门口处时,与杨某某驾驶鲁H9XX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向右转弯时发生碰撞,致陈某某、谢鑫、谢一灵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邹城市公安局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需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另外,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载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且国家通过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方式,已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承担风险的分担和转移,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对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关于车辆损失的赔偿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及《民法典》对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没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尚需赔偿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该条充分体现了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立法目的,机动车向非机动车、行人索赔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某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鲁08民终176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关于车辆损失的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损害,并且行人及非机动车往往是受到人身损害的一方。在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若按照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则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最终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尚不够支付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势必造成人身损失与财产损失的价值等同,这与生命健康无价的法律价值理念相悖,也不能让受到人身损害的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获得充分救济,最终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和社会效果的缺失,故依照优先保护人身权的原则,不应赋予机动车损失向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存在强弱关系,高速运行的机动车具有较强的危险性,非机动车、行人所遭受的人身危险性远远高于机动车一方,因此非机动车、行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从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考虑,亦不应赋予非机动车、行人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及《民法典》对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没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尚需赔偿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该条充分体现了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立法目的,机动车向非机动车、行人索赔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故,本案中,杨某某作为机动车一方请求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陈某某对其车辆损失及评估费等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承办法官: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孙庆国
                          二审承办法官: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扈琳
                          编写人: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赵玫瑰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3-12-2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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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无非是把铁盒子带来的安全感造成的兽性拉回来点而已。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4-05-1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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