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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公子胜治: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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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5日
全文转载自龙空论坛 本文出自起点大神作者徐公子胜治的精华帖 判官喵 整理
徐公子胜治:知名网络作家,代表作《鬼股》《神游》《人欲》《灵山》《地师》《天枢》《惊门》《太上章》《方外》
此为第一篇章,余下内容点击下面链接中文集《今天看小说了吗》
https://www.bilibili.com/read/readlist/rl2249
下面是原文链接
http://www.lkong.net/thread-2566106-1-1.html
下面链接是阅文霸权合同事件起因经过时间线整理
http://www.lkong.net/thread-2561388-1-1.html


IP属地:重庆1楼2023-09-14 23:22回复
    文学网站与作者
    我从2004年开始写网文,2006年签约起点中文网发布《神游》,2010年正式全职写作,也算伴随与见证了网络文学这一产业的发展历程。最近网文界行业龙头阅文集团的变动,很令人感慨,这里说一些个人看法。
    这篇文章很长,我打算分成几个部分完成,阅读需要一点时间。有些内容内行人可能早已了解,但是局外人未必很清楚。
    首先整理一下事件与时间线
    2020年4月27日,吴文辉、林庭锋等创始人团队“荣退”,母公司腾讯方委派腾讯集团副总裁、腾讯影业首席执行官程武、腾讯平台与内容事业群副总裁侯晓楠等新团队接管阅文集团。
    4月29日,有作者披露了阅文集团所属起点中文网的新合同。不仅作者(乙方)要将作品包含的所有权利独家授权给甲方(阅文的发布平台),而且还增添了很多强制性的新条款。(阅文集团公告解释,这是2019年9月推出的合同,将会对其中的不合理条款作出修改。)
    4月30日,起点中文网有作品的收费章节下方出现了“点击广告免费订阅十章”之类的连接。
    同一天,针对很多作者的不满呼声,新任管理层发布题为“面孔会变,梦想不会——致网络文学作家”的公开信,试图安抚。
    5月1日,作品当天上架销售的作者发现,其收费章节可在腾讯开发的“微信读书”APP上免费阅读。
    5月3日,阅文集团再度发布公告,宣布某些传言并不完全属实,并将召开作者恳谈会进行面对面交流,修正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并修改新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IP属地:重庆2楼2023-09-14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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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文产业的源头
      想搞清楚网文产业从无到有一直到今天的出现、发展、变异的过程,以及最近的事件意味着什么?要从源头开始理清楚三个问题:网文产业是怎么出现的?以阅文集团运营的起点中文网为代表的各网站平台,在整个产业环节中,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作者和平台真正的关系是什么?
      开篇明义,网文产业能够出现,原因在于成功培育了一个细分市场。
      举个例子,比如淘宝,它是一家包罗万象的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包含各个门类,依托于飞速发展的信息流与物流。起点中文网也是一家商店,它也是搭建在服务器上的网络商城,销售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商品——网络文学。
      最早的网络文学,是一种自发的业余兴趣创作,比如我本世纪初就在新浪、天涯等社区偶尔写点故事,以时不时断续更新的方式。当时的创作者基本都是这样,冷不丁更新一次连载帖子就像诈尸,有的故事写着写着就不见了。
      但是好的故事总有人爱看,大浪淘沙出了一些关注度很高的作品,有大量读者在追更、催更,吸引了不少读者,于是便具备了市场价值。有人看中了这个价值,开始创办文学网站,与作家签约,在专门的网文平台上进行连载创作。
      但是早期的网文平台,几乎全部黄了。原因很简单,有人看中了这个流量价值,但流量本身的变现根本不足以支撑这种经营模式。更重要深层原因的是,其经营的核心产品(网文),并没有成为推向市场真正的商品。
      早期的网文是免费的,平台企图通过流量吸引广告等方式变现,假如作品很成功,再通过出版、影游动漫改编等方式开发增殖价值。听上去很美,但实际上根本培育不了一个市场。
      网络经济有各种复杂的模式,但拂去令人眼花缭乱的纷繁表象,其底层的商业逻辑或者生产-消费逻辑都是一致的,万变不离其宗,就是某种产品能满足某种需求,于是需求者成为消费者,通过购买行为完成价值交换,某种产品变成商品。
      回到早期的网文平台。比如张三(作者)是一个做烤串的,烤串(作品)是他生产的产品,但他只是出于业余兴趣义务送烤串,吸引了很多人(读者)来品尝。
      于是就有商家请了很多个张三来自己的商场(平台网站)来摆摊送烤串,客流量大了,商场可以承接广告发布、产品展示、拉头人去看新楼盘等业务,以此获得收入。假如某个张三做的烤串味道特别好,可能还会有投资商(出版、改编方)购买其专利配方(实体发行、版权改编)。
      这个模式有什么的问题?生产者(作者)提供了产品(作品),读者有此需求,但真正的消费者却不是需求者,而是广告商和引流商,产品也没有成为商品,反倒是被吸引来的需求者异化成了被贩卖的商品。
      在底层的商业逻辑中,生产者提供产品,需求者购买产品。但这个模式不同,意味着假如我是一个作者,我不是在通过网站出售我的作品,而是让网站贩卖我的读者人头数。
      互联网时代有很多项目都在玩这种模式,有的能成功,有的则根本不可能成功,原因或者说原理是什么?
      所谓的网络流量经济有一条规律,我称之为流量陷阱。这些年没有关注学术领域最新进展,我不知道是否有人已经提出这一规律,至少迄今为止我还没看到,而它确实是我自己推导总结的,或者暂时就叫“徐公子定律”吧。
      这条定律就是:因为某种特定的消费需求被免费满足所吸引聚集来的流量,其流量的最大价值,不超过“这种特定需求本身的市场价值”,或者表述为“人们为了满足这种需求所节约的消费成本”。
      无数玩流量的项目之所以失败,都是因为这条定律。我也希望所有搞网络经济的创业者和投资人都能了解这条定律。
      简单解释一下它是什么意思,还是那个例子。“某种特定需求”在这里就相当于烤串,喜欢吃烤串的人被吸引,形成了所谓的“流量”。为了使流量最大化,商场里的烤串是免费送的,那么通过这种手段吸引来的流量,其价值是多大?
      流量想变现需要开发,但就算经过了最完美的开发,其价值在理论中的上限,就是商场送出的那些烤串的总价值。
      简而言之,免费送出价值一个亿的烤串所吸引来的流量,其流量价值不超过一个亿。这是还仅仅是理论的上限,实际开发的结果往往离这个上限还很远。
      这种模式要想成功,只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商家能够无成本或者以极低的成本生产大量烤串,而且必须是可口的真烤串,不能是价值低劣的假烤串。
      可是网文这种产品是由作者生产的,而不是网站生产的。作者付出的生产成本很高,一部有市场价值、能形成读者流量的作品,至少要有一个水平还不错的作者很认真地花至少一年的时间去创作。这就是内在矛盾。
      免费文学网站无论怎么玩流量,其流量变现的理论上限就是为读者节约的阅读消费成本,这只能尽量接近而不可能达到或超过。
      免费优惠带来的流量价值测算一直是个难题,这条定律就是告诉你:流量本身是带有属性的,其属性就是满足了人们的何种需求,属性流量有其价值上限。这条定律可以用数学方式证明,其论证过程就不展开了,否则篇幅远远不够,我也没打算在这里写一篇经济学论文。
      流量陷阱不是针对个体的理论,而是针对达到统计学意义上的规模群体的理论,如此才能称为流量。它是由生产与交换最基本的原则决定的,你可以用成本两元的材料生产出价值四元的产品,但不可能直接用两块钱就“买到”四块钱。
      有一个概念需要明确,就是流量变现收入的界定。有人给我举了个例子,比如那家商场用免费烤串吸引客流,然后又在大堂里搞车展,有个来品尝烤串的客户顺便买了一辆车,买车的消费算不算流量变现收入?很明确地说,这不算!
      这是人家的车辆变现,而不是你的流量变现,车是一种终端消费品,有其自身的生产与营销成本。汽车销售者付给商场的展示费用,才是流量变现收入;假如车是商场老板自己卖的,那么他通过这种方式所能节约的销售费用,也体现为流量变现价值。
      至于这些流量变现价值,商场老板是否分润给那些做烤串的、怎么分配,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后文有篇幅再讲。
      说到这里,有必要分析一下腾讯为什么能成功,否则有人还是会想不通。腾讯的核心产品从QQ到微信,都不完全是商品,几乎都是免费下载使用,核心是满足人们各种类型的社交需求,从而聚集了海量的客户,拥有了巨大的流量。
      那么腾讯公司自己有没有测算过,或者有没有正确的模型去测算,这种流量蕴含的潜在价值有多大?可以很明确的说,其流量的来源,就是用户的社交需求。
      腾讯提供的QQ与微信平台,使各种类型的社交行为都变得极为便捷,人们为满足同样的社交需求所付出的成本也极大地降低。其流量变现要看怎么开发,但无论怎么开发都有一个理论的上限,就是使用该产品的大众所能节约的社交成本总额。
      网络社交平台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使用它的人越多,所付出社交成本就越低,所节约的社交成本的就越高,这就是先发比较优势,使后来者很难竞争。
      从QQ到微信,用户数巨大,节约的社交成本也巨大,因此其流量价值的上限非常庞大,这是时代、经济、技术发展的多重红利。


      IP属地:重庆3楼2023-09-1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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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历年网文合约的变化及趋势
        首先要明确一点,早期(本世纪初)以起点为代表的商业模式成功推动了网文产业的出现的发展,假如没有这个前提,后来的这一切就没有谈论的必要。而前文提到的资本注入,也是网文产业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这一小节谈网文合约的历年变化及其趋势,分析其中合理或不合理的地方以及原因,最终的目的还是想探讨,怎样的合作模式在不同情况下才更合理、更有效?而不是其他。
        这里提到的网文合约,不仅指起点中文网或阅文集团的合同,也并不特指哪一家网站,而是整个体行业有代表性的变化趋势。
        (1)最早的电子版权销售分成协议
        最早分成合约很简单,只有字迹稀疏的两页A4纸。作者与网站约定,将作品放在网站上连载并销售,销售收入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分成。合约有期限,通常是五年,标的物就是电子版权,不涉及其他。
        放在网站上连载的文字当然是电子版,所以这就叫“电子版权销售分成协议”,它甚至是“电子版权”这一概念在实际操作中的来源。
        最早的合约甚至谁是甲方、谁是乙方都说不定。写到这里,我突然有点怀念作者居然也能做甲方的时代了。现在很多作者可能见过“委托创作协议”,但有人见过“委托销售协议”吗?我见过,甲方是作者,将作品的电子版权委托给乙方也就是网站代为销售。
        当然了,大多数的电子销售分成协议里网站都是甲方,这也不影响双方关系的实质,主要还是看合约内容。
        作者与网站约定的分成比例几乎都是五五分,合同里是这么写的,但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三七分,因为起点中文网当时有个“半年奖”政策。
        最早的半年奖规定,每月结算时作者先拿百分之五十,然后每半年再结算一次,作者再拿到这半年总销售额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就是百分之七十。想拿到半年奖是有条件的,就是每个月都要完成规定的更新字数。
        在网文早期的时代,想拿到半年奖并不难,因为网站规定的每月更新字数并不多,我曾看过一份合约,只要每月更新两万字就行,因此相当于一种福利。这在今天是不可想象的,上架作者每月只更新两万字,就算平台不催,读者也受不了啊!
        分析一下当初为什么会有这个半年奖,又为何这样规定?因为网站的设计就是订阅收入与作者三七开,但防止某些作者写着写着就不见了,所以先扣下两成当押金,每半年发一次,作者只有坚持连续创作才能拿到。
        因为当时的客观环境不一样,很多作者包括我都是从文学论坛上刚转移了阵地,还带着原先的创作习惯,什么时候更新、更新多少全看心情,甚至有的作者写着写着还会忘记了自己正在写书这回事。
        (直到今天,仍有全职作者还保持了这样的佛性创作风格,要不要把某些人挂出来示众呢?)
        半年奖这么设置本身没有问题,但它没有写在网站与作者的合同中,而是发布在网站的作家福利政策中。没有写进合同的东西就是可以单方面改变的,这就留下了一个伏笔。很多网站后来开发了不少第三方销售渠道,该给作者的收入分成都按照“作家福利”处理了。
        最早的半年奖设计有合理的一面,但后来很多正常销售收入被当成网站单方面给予的“作家福利”,明显就有不合理的一面了。网站拿作者的作品在第三方平台上销售,所得到的收入本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
        第三方渠道是后来的事情了,总体而言,最早的电子分成销售协议,体现了作者与网站最朴素的关系。直至今日,作者与网站签订的电子分成协议,其实质仍然是委托销售关系,并不存在委托创作关系。


        IP属地:重庆4楼2023-09-14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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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几种其他类型的合约
          接前文所述,网文市场的培育是从最早的电子分成合约起步的。流浪的蛤蟆给起点编辑部送地瓜干的故事流传至今,据说是他的作品上架后一个月收到了一千多稿费,很高兴,写网文居然能赚钱了,给起点编辑部送去了家乡特产的地瓜干以示感谢。
          (我认识流浪的蛤蟆,但没有当面问过他,好汉不提当年地瓜干。)
          插叙这个故事是想说明,网文的细分市场已经出现,这引起了资本的关注,接下来就是盛大注资起点。2004年盛大集团收购起点中文网并注资一亿成立了盛大文学,这与盛大集团十年后再以五十亿的价格将盛大文学卖给了腾讯集团,同样都是标志性的转折事件。


          IP属地:重庆5楼2023-09-14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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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文细分市场的出现并吸引了资本的关注,那么这个市场中就不可能只有一家网站,比较重要的另一个事件就是2006年竞争对手17K的出现,从起点挖走了大量优质作者,也催生了另一种形式的合约,就是买断合同。
            从一个生态已基本成熟的网站换到一个初创的新网站,会面临人气以及订阅的损失,为了保证作者的稳定创作,新网站提供了溢价买断合同。就是网站按照双方约定的字数价格将作品买下来,然后再放到平台上销售。
            起点随即也推出了自己的“全版权买断合同”,以当时的市场行情看,买断价格应该都是不错的。假如以事后诸葛亮的眼光看,或者说以发展的眼光看,那批买断很划算,因为若干年后有一波IP的热潮,那批作品的版权都有极大增值。
            全版权买断在当时看来虽然有溢价,但作品完成后与作者再无关系,而市场在成长,有价值的IP也会增值。
            比如十几年前有一部很火的灵异类作品,在当时的卖断价格已经很令人羡慕,可是后来被改编成多部成功影视作品,作者并没有从中受益,甚至失去了同一系列故事与人物的再创作权,这一点也是后面要说的。
            如今被大家热议的“委托创作协议”,当初也是随着全版权买断出现的。平台花钱买下作品的所有权利,对于网文来说,作品尚未完成甚至可能尚未开始创作,这看上去像是一种委托创作关系,至于是与不是,则很难界定。
            提出要求与细纲,包括题材与人设,然后约定好明确报酬委托作者创作的定制文,才是真正的委托创作。但鉴于这其中的有些工作也可以委托作者去完成,所以全版权买断也可以视为一种委托创作关系,这个问题倒不必过于纠结。
            但严格的说起来,另一种协议其实更加合理,就是“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作品都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他可以给平台独家授权,授权范围可以是电子版权也可以是部分版权或者全版权。
            平台承担了买断风险,也将收获全部的超额利益。但对于作者来说,等于是一次性让渡了作品的所有权益,可能会损失经济发展的时代红利。
            全版权买断的缺陷显而易见,所以后来又有人推出了“保底分成合约”。先给一个保底价格,网站至少会按这个约定的字数价格支付给作者稿酬,假如实际销售收入超出了这个价格,那么超出部分再按约定比例分成。
            保底分成合约,其性质不是买断合约,而仍然是一种分成合约,不仅是电子分成合约而是全版权分成合约。但甲方给乙方提供了最低收入保障,也约定将来的超额收益分成,好让乙方能够放心的创作。它显然更加灵活,也更加合理。
            我的印象中应该是2010年前后吧,和管平潮聊天时听他提到,正设想在其供职的平台提出这样一种合同。当时我还没有见过,而过了好几年之后,这种保底分成合约,在起点之外的网站平台上,逐渐取代了全版权买断合约成为主流。
            由于甲方提供了最低收入保障,所以作者与网站的合作关系也适用于“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而且是最适用的。
            后来又出现了一种“部分版权买断合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起点推出的“电子版权买断加其他版权分成”合约,就是网站买断电子版权,然后其他形式的版权转让收入按约定的比例分成。
            网站推出这种合约的目的可能有两方面,首先是买断电子版权之后就拥有了处置权,可以放到各个平台上去推广乃至免费推广,这是最主要的;二是通过买断电子版权拿到全版权授权,就可以进行全版权开发。
            电子分成之外的网文合约类型有很多种,上文提到了“全版权买断”、“保底分成”、“部分版权买断”等三种形式的合约是最有代表性的,分别代表了作者与网站的不同关系。
            如果说上述的合约形式哪一种更合理,我认为它们都有合理的一面,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当时这些类型的合约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普通作者无关,基本都是针对市场头部作者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不同类型的合约,主要因为市场在成长、行业在发展,涌现了一批优秀作品与优秀作者。所谓优秀作者,不仅能写出一部优秀作品,而且能保持水准与更新稳定,并有自身的辨识风格与影响力,渐渐有了跨越这个细分市场的价值。


            IP属地:重庆6楼2023-09-14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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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节中提到了“全版权”的概念,实质就是跨越网文这个细分市场的再开发。文学作为各种文化娱乐产品的内容源头,优秀的作品本身就具备这个属性。但是网文产业的根基,还是建立在自身的细分市场上的,就是电子销售分成市场,或者说连载订阅市场。
              这首先与网文创作的性质有关,作品影响力是在连载过程中不断建立的,体现为读者与读者、读者与作者之间的不断互动与期待,伴随作品的更新,追读过程也是一段奇妙的人生体验,只有真正的网文读者才能明白。这是网络文学独特的属性,也是它的魅力所在。
              所以有很多人尽管学识渊博、水平很高,但是对网络文学包括网文产业的分析评判,给人的感觉总是好像隔了点什么而不得要领,因为他们根本没有体验过这个过程。
              这和选一本书自己读是不一样的。你试过花几年时间追读一部正在创作中的作品吗?你亲眼见证、亲手支持、亲身参与了它的诞生、成长、完成的过程吗?你曾用十几年伴随一个作者各种作品不断的创作成长过程,并享受其带来的人生体验吗……
              (这里好像有点跑题了。)
              言归正传,其他类型的版权合约通常只针对头部作者,而网文市场的基石还是连载订阅市场,哪怕对绝大多数头部作者而言,它也仍然是基础,这与什么合约无关,指望脱离这个基础去搞全版权开发是不现实的。
              它还是一个检验与孵化机制,否则优秀新作品与优秀新作者也难以不断涌现。
              其实无论什么类型的合同,谈论其是否合理,主要还是看对价是否公平,尤其要看合同中的很多细节条款是否已超出了合理的对价范围、约定了本不该约定的权责。
              比如张三只是签了卖一根烤串的合同,结果却有条款规定他家的厨房以及生产的饺子、馄饨都归对方了,或者都必须让对方来经营,这显然不合理。
              其实绝大多数作者与网站的关系从来没有变过,一直就是当初的商场与业户的关系,极少数头部作者可能成了特邀业户。但是最基本的普通电子销售分成合约却在不断地变化,渐次增添了很多新条款。
              为什么要提上述几种不同类型合约,因为近几年某些强势平台有一种趋势很明显,就是将原先全版权买断合约中对作者的要求,不断移植到普通电子分成合约中,却不支付相应的对价。
              作者的义务与网站的权利,全来越多地套用了早年全版权买断合约中的条款,甚至更多;网站的义务与作者的权利,还是沿用原先电子分成合约的条款,甚至更少。但双方实质上签订的仍然是电子销售分成合约,却甚至成为了“委托创作协议”。


              IP属地:重庆7楼2023-09-14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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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很长,懒得全部搬过来了,有兴趣看的请移步1楼的连接。


                IP属地:重庆8楼2023-09-14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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