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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通过欺诈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但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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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通过欺诈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但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有一个说法是: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的意思)
但另一个说法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变更合同无效”。以欺诈手段蒙骗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没有提到试用期已过是否还适用)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9-06 09:3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