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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门缠丝拳培训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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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道门缠丝拳培训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重庆市道门缠丝拳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门缠丝培训公司)
  第三条 道门缠丝培训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棠香北街9号附16号。
  第四条 道门缠丝培训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 道门缠丝培训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为道门缠丝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道门缠丝培训公司是在重庆市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荣昌区武术协会、荣昌区缠丝拳协会领导下,长期从事巴渝缠丝拳系统教学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文化活动场所,固定住所通称缠丝拳会馆。
  第七条 武青梅女士是道门缠丝培训公司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中国传统道家养生文化运动技能研究培训;
  (二)巴渝缠丝拳术、器械、内功、保健技术培训;
  (三)内部专用饰物、服装、健身器材、技术资料交流;
  (四)各级相关武术比赛组织、训练、评判、表彰;
  (五)缠丝拳会馆拳械、琴棋书画、阅读、茶艺交流活动;
  (六)中国传统释儒道哲学思想研究、探讨、交流活动。
  第十条 道门缠丝培训公司为服务性武术文化宣传推广社团,在“重庆市志愿服务网”平台市级党政机关系列市委老干部局旗下组建了“重庆市缠丝拳宣传推广教练员支队”和高等院校系列西南大学旗下组建了“巴渝缠丝拳宣传推广教练员服务队”,利用节假日定期组织相关技术理论培训学习,帮助各地志愿者尽快成为积极的巴渝武术文化宣传推广员、优秀的养生艺术传承人和英姿飒爽的缠丝拳艺教练员,在积极打造巴渝武术文化品牌的同时,为全民健身运动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道门缠丝培训公司将协助弟子传人在全球各地建立子公司,从而可能改变或拓展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协助弟子传人设立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对的财政自主权,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建立:
  公司按照《道门缠丝》专业技术层次协助弟子传人在全国设立省区市一级子公司,地市级二级子公司,区县级三级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会馆和健身活动辅导站点。各级分支会馆根据公司要求建立统一装修格局和各自等级要求的会馆规模及设备规格。
  公司根据相关国际法律规定可能建立国际子公司,具体细则参照国内子公司方式结合国际法规制订。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建立经费
  公司一级子公司技术加盟费两万元,设备加盟费一万元;二级子公司技术加盟费一万五千元,设备加盟费八千元;三级子公司技术加盟费一万元,设备加盟费五千元。三级子公司可以在各自区县范围内组建乡镇街道分会及村社小区教学活动辅导站点,分别属于四级或五级基层单位,技术加盟费可分别参照五千元和三千元执行,设备加盟费三千元和二千元。
  各级子公司、分会、站点技术加盟费50%归授业恩师,30%归上一级母公司或分会(技术业务指导管理费用),20%归再上一级母公司(技术业务指导管理费用)。设备加盟费50%自留完善会馆,30%缴上一级母公司或分会(代办印制统一的宣传展示品),20%缴再上一级母公司(制授统一的加盟许可证和铜质会馆牌)。
  由于道门缠丝拳培训公司为公益服务性武术文化宣传推广社团,属于自愿者组织,故以上费用可以(但不是必须)通过当地文化委体育局申请政府出资支助。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活动经费
  道门缠丝拳培训公司积极提倡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大力支持各类志愿者机构及其社会服务,鼓励学雷锋好人好事善行义举。但雷锋尤其不能饿死,志愿者也要吃饭穿衣,也要发展创业。
  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文化强国、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文化软实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的意见》为我们指出了全新的方向。
  道门缠丝拳培训公司各级会馆辅导站点,可以参照当地一般搏击武术健身场馆大众收费情况,按其50%的标准收取教学辅导服务费用。实行一半经营、一半公益服务的模式确保生存发展。但须统一着装并在公共场所开展的宣传推广训练展示活动才能按《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要求记录服务时长。
  目前公司实施的半经营半志愿服务参考价格为每人每八课时100人民币元。
  道门缠丝拳培训公司经营鼓励志愿服务活动但不仅限于志愿者服务,有要求按照传统武术文化传承方式学习缠丝拳技艺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可灵活掌握收徒、培训形式,但对象必须无政治刑事未结问题且不负面影响工作学习。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会员制
  道门缠丝拳培训公司以各级缠丝拳会馆(俱乐部性质)的形式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共存机制,办理内部会员证书;适当收取会费,以用于开展相关武术文化交流活动。
  公司制订统一的内部饰品、练功表演服装、武术表演器械、技术交流资料、证书奖牌等。会员、学员内部优惠价格订购。
  道门缠丝拳培训公司鼓励全体会员、学员积极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的各类培训、比赛、交流活动,鼓励会员、学员积极参加国家正规部门举办的武术段位制培训、考评、晋升活动,对在相关交流比赛、考评晋升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会员、学员予以额外嘉奖。
(未完待续)


1楼2019-08-31 11:11回复


    2楼2020-01-27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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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道门缠丝培训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二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三条 自然法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五条 道门缠丝培训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道门缠丝拳培训公司是在各级文化委体育局领导下的半公益性武术文化宣传推广社团,必须坚定不移的服从当地党政机构的领导,故各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以中国共产党党员优先,或鼓励各级管理人员积极加入党组织。
        各级子公司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规定的,要根据当地党组织部门要求尽快独立或联合建立党组织。
        (未完待续)


      3楼2020-05-26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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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21-08-18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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