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帝侯的组成
选举德意志君主的制度源自于古日耳曼人时期的选举部落首领风俗,后被法兰克人继承并保留下来。随着法兰西王国王权的加强,王位世袭制取代了选举制,惟德意志仍然保留了国王选举制。任何拥有自由身的人都能参与选举国王,但投票权仅限于那些有地位和名望的贵族。一小部分诸侯在1125年的罗马人的国王选举大会上支持萨克森公爵洛泰尔,洛泰尔以承认他们的地位换取他们的支持。不久,国王由特定人选举产生的制度被确立下来,一个由部分诸侯组成的专门团队握有选举权。选举团在1152年和1198年两次被提及。来自于教宗乌尔班四世的一封信建议实行古老的法则,罗马人的国王应由七个诸侯选举产生。他们是:
三个教会诸侯:美茵茨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科隆大主教
四个世俗诸侯:波西米亚国王、莱茵兰-普法尔茨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勃兰登堡侯爵。
三个大主教的教区是德意志境内最古老和具有权势的主教教座,自东法兰克四大公爵时代就承袭重要职务。四大世俗诸侯则代表东法兰克王国时期的四大民族:法兰克人(弗兰肯公国)、萨克森人(萨克森公国)、施瓦本人(施瓦本公国)、巴伐利亚人(巴伐利亚公国)。弗兰肯公国和施瓦本公国在13世纪时已灭亡,莱茵兰-普法尔茨侯爵和勃兰登堡侯爵分别成为了此两国的继任者,而阿斯坎尼家族的萨克森公国因诸子继承而分裂为数个以萨克森为名的小公国,其选侯席位则由主支萨克森-维腾堡公国获得。
1356年,卢森堡家族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黄金诏书”,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罗马人民的国王”的合法性。诏书以反对俗世的七宗罪为宗教依据,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德语:Kurfürst)。他们分别是三个教会选帝侯:美因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帝侯:波西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勃兰登堡侯爵。七选侯选举出来的人只能称“罗马人民的国王”,只有经过罗马教宗加冕后的“罗马人民的国王”,才能使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头衔。
选侯团中成员和数量在17世纪前一直没有变化。1621年,普法尔茨选侯腓特烈五世在波西米亚战争后被皇帝斐迪南二世废黜选侯资格,斐迪南二世将选侯转赐其表亲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利安一世,但未允许其子孙继承选侯;在1648年战后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被重新授予为选侯,巴伐利亚公爵依然保留选侯席位,但普法尔茨选侯的地位和权利低于其余七位,在八位选侯中居于末位。至此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长幼两系都跻身选侯行列,双方不再构成潜在威胁。在哈布斯堡家族掌权时,选帝侯常能左右未来继承人的去留,甚至干涉王权。
1685年,普法尔茨-西默尔恩支系绝嗣,普法尔茨-诺依堡支系继承选侯,由于后者信奉天主教,使得选侯中的新教和天主教比例失衡。为了维持选侯中新教和天主教的平衡,皇帝利奥波德一世于1692年授予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选帝侯地位,使得选侯增加到九位,但帝国议会在1708年才予以承认。1706年,巴伐利亚选侯和科隆选侯由于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中支持法兰西王国,因此被废黜选侯资格,在1714年后的巴登条约后才恢复选侯资格。1777年巴伐利亚选侯绝嗣,其领地因继承移转于普法尔茨选侯,两者合二为一。
拿破仑在19世纪初期对帝国的进犯导致选侯成员发生了一系列变化。1801年,《吕内维尔和约》割让莱茵河左岸给法国,造成特里尔、科隆选侯权的断绝及美因茨选侯权移转于雷根斯堡大主教。
1803年,帝国议会为符腾堡公爵、巴登侯爵、黑森-卡塞尔侯爵及萨尔茨堡公爵创设四个选侯权,选侯数量达到十位,但此四邦未曾行使权力。根据1805年普雷斯堡和约的条件,萨尔茨堡选侯国并入奥地利,其选侯权由维尔茨堡大公继承。截止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解体,新任选侯从未行使投票权,从未被皇帝确认。
七大选帝侯的徽章
选举德意志君主的制度源自于古日耳曼人时期的选举部落首领风俗,后被法兰克人继承并保留下来。随着法兰西王国王权的加强,王位世袭制取代了选举制,惟德意志仍然保留了国王选举制。任何拥有自由身的人都能参与选举国王,但投票权仅限于那些有地位和名望的贵族。一小部分诸侯在1125年的罗马人的国王选举大会上支持萨克森公爵洛泰尔,洛泰尔以承认他们的地位换取他们的支持。不久,国王由特定人选举产生的制度被确立下来,一个由部分诸侯组成的专门团队握有选举权。选举团在1152年和1198年两次被提及。来自于教宗乌尔班四世的一封信建议实行古老的法则,罗马人的国王应由七个诸侯选举产生。他们是:
三个教会诸侯:美茵茨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科隆大主教
四个世俗诸侯:波西米亚国王、莱茵兰-普法尔茨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勃兰登堡侯爵。
三个大主教的教区是德意志境内最古老和具有权势的主教教座,自东法兰克四大公爵时代就承袭重要职务。四大世俗诸侯则代表东法兰克王国时期的四大民族:法兰克人(弗兰肯公国)、萨克森人(萨克森公国)、施瓦本人(施瓦本公国)、巴伐利亚人(巴伐利亚公国)。弗兰肯公国和施瓦本公国在13世纪时已灭亡,莱茵兰-普法尔茨侯爵和勃兰登堡侯爵分别成为了此两国的继任者,而阿斯坎尼家族的萨克森公国因诸子继承而分裂为数个以萨克森为名的小公国,其选侯席位则由主支萨克森-维腾堡公国获得。
1356年,卢森堡家族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黄金诏书”,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罗马人民的国王”的合法性。诏书以反对俗世的七宗罪为宗教依据,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德语:Kurfürst)。他们分别是三个教会选帝侯:美因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帝侯:波西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勃兰登堡侯爵。七选侯选举出来的人只能称“罗马人民的国王”,只有经过罗马教宗加冕后的“罗马人民的国王”,才能使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头衔。
选侯团中成员和数量在17世纪前一直没有变化。1621年,普法尔茨选侯腓特烈五世在波西米亚战争后被皇帝斐迪南二世废黜选侯资格,斐迪南二世将选侯转赐其表亲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利安一世,但未允许其子孙继承选侯;在1648年战后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被重新授予为选侯,巴伐利亚公爵依然保留选侯席位,但普法尔茨选侯的地位和权利低于其余七位,在八位选侯中居于末位。至此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长幼两系都跻身选侯行列,双方不再构成潜在威胁。在哈布斯堡家族掌权时,选帝侯常能左右未来继承人的去留,甚至干涉王权。
1685年,普法尔茨-西默尔恩支系绝嗣,普法尔茨-诺依堡支系继承选侯,由于后者信奉天主教,使得选侯中的新教和天主教比例失衡。为了维持选侯中新教和天主教的平衡,皇帝利奥波德一世于1692年授予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选帝侯地位,使得选侯增加到九位,但帝国议会在1708年才予以承认。1706年,巴伐利亚选侯和科隆选侯由于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中支持法兰西王国,因此被废黜选侯资格,在1714年后的巴登条约后才恢复选侯资格。1777年巴伐利亚选侯绝嗣,其领地因继承移转于普法尔茨选侯,两者合二为一。
拿破仑在19世纪初期对帝国的进犯导致选侯成员发生了一系列变化。1801年,《吕内维尔和约》割让莱茵河左岸给法国,造成特里尔、科隆选侯权的断绝及美因茨选侯权移转于雷根斯堡大主教。
1803年,帝国议会为符腾堡公爵、巴登侯爵、黑森-卡塞尔侯爵及萨尔茨堡公爵创设四个选侯权,选侯数量达到十位,但此四邦未曾行使权力。根据1805年普雷斯堡和约的条件,萨尔茨堡选侯国并入奥地利,其选侯权由维尔茨堡大公继承。截止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解体,新任选侯从未行使投票权,从未被皇帝确认。
七大选帝侯的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