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控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投资交易工作的合规有序进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各个投资组合的投资交易工作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合同等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风控指标,是指投资组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投资政策、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等投资限制。
本条所称投资组合,仅限于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投资组合,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组合适用《南方基金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南方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风控指标全流程的管理机制,产品部门在开发产品时应当组织投资、风控、合规等部门对产品合同尤其是新类型的产品合同中约定的投资风控指标进行评估和论证,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管理前应当了解所管理组合的投资风控要求并在投资风控指标异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完成,风险管理部应当通过风险控制系统等方式建立投资风控指标的事中管理机制,监察稽核部应当建立投资风控指标事后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第二章 风险控制阈值的管理
第四条 风险控制阈值设定应遵循:阈值常规新增/变更应遵守发起人、审核人、操作人、复核人相分离的原则;阈值临时变更和其他原因导致风险控制阈值的变更应遵守发起人、操作人、复核人相分离等原则。
第五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控制系统中阈值的管理,依据投资运作规范流程在风险控制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阈值。投资运作规范分为法律法规类、合同及投资政策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风险控制委员会授权类、内部制度规定类、组合投资运作中的业务操作类和其他类等。
第六条 投资运作规范的新增/变更发起部门确定原则如下:
(一)法律法规类: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由监察稽核部负责发起。
(二)合同及投资政策类:产品合同生效、变更、转型、或投资政策要求及变更,由对应的产品设立部门发起。
(三)组合投资授权类:组合成立时的投资授权,或组合运作过程的投资授权,由投资组合经理发起。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风险控制委员会授权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中涉及风险控制阈值设置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及其指定人员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秘书及其指定人员发起。
(五)制度规定类: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等制度的新增或变更涉及风险控制阈值变更的,由制度归属部门发起。
(六)组合投资运作中的业务操作类:组合运作过程中具体业务操作,如国债期货及股指期货等期货额度、组合申请负头寸下单、指数基金成份股(成份券)更新等,由投资组合经理发起。
(七)其他类:其他因投资交易风险管理的需要,由风险管理部或者风险控制委员会指定的部门发起。
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阈值设置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控制阈值调整,并由复核人进行复核,不再另外发起投资运作规范流程[c1] 。
第七条 投资运作规范的发起部门或者发起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投资组合相关的规范内容发起流程,对于投资运作规范中存在歧义或者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在设置风险控制阈值时应当及时、准确,对风险控制系统不支持、暂时不支持待开发的部分应明确提示投资组合经理,同时推进暂时不支持待开发部分的持续开发工作。投资组合经理应当审慎对待前述提示内容,在风险控制系统支持前参与投资的应负责事前控制。
风险管理部应定期回溯风控系统不支持的风控阈值,并在风控系统开发完成后及时补充设置。
第九条 投资人员因应对流动性等原因申请临时放开风险控制阈值的,投资人员应在下单完成后通知风险管理部,同时投资人员应确认投资组合风控指标未违反申请放开的风控阈值。
第十条 信息技术部在给投资组合经理分配投资权限之前,应先确认风险控制阈值已经完成设置。风险控制阈值未设置不得分配交易权限。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部应当持续提升风险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加强对风险控制系统相关的外部数据供应商的管理。出现可能影响风险控制系统运行的更新、升级、测试等事件的,应明确告知投资、风控、合规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章 投资风控指标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组合经理是组合投资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主动了解并遵守其管理组合的投资风控要求,投资风控指标出现异常时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季度末、半年末和年度末等重要时点,投资组合经理应保持高度警惕,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根据情况优先处理。
第十四条 投资组合经理应重点关注各类投资组合的定期开放、封转开、转型、建仓期、封闭期等特殊时点,并调整适用对应阶段的投资限制。
第十五条 投资组合经理在进行投资授权时应当主动告知被授权人投资组合存续的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事项及调整期限等重要事项。被授权人在授权期间发现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事项的也应当主动告知投资组合经理。
第十六条 各投资部门合规风控专员应当按照《南方基金合规风控专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职,督促和协助本部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做好投资风控指标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风控指标异常的处理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设置风险监控岗、监察稽核部设置投资合规监察岗,负责协助和督促投资部门及投资组合经理对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与公司内部制度或者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定的内部要求相关的,由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岗负责跟进处理。
第十九条 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与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投资政策等外部要求相关的,由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岗负责跟进处理。
第二十条 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人员根据风控系统日常监控结果或外部托管机构等的提示,发现并核实各组合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事项。合规监察人员根据投资合规异常事项的不同类别,确认后续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组合经理或其被授权人、部门负责人、风控专员等提示风险,提示调整组合或向委托人进行投资事项报备等。对于非常规的或影响较大的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事项,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根据公司制度规定逐级向上汇报确定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年金组合、社保组合、一对一专户等组合,出于投资政策要求或谨慎原则需先行征求委托人异常事项处理意见的,投资组合经理应与相关组合的服务经理沟通并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和征求意见。
第五章 投资风控指标异常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事项规定期限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相关投资管理人员仍然不予调整,并且无合理理由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强制执行是指风险管理部的指定人员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通过强制执行专用账户将相应投资风控指标调整至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强制执行专用账户是为执行强制执行操作而在投资管理系统中开立的专用交易账户,除依照本规定下达强制执行交易指令外,该交易账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交易行为。强制执行专用账户由风险管理部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申请授权,强制执行交易前解冻,强制执行交易完成后冻结。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指定人员应在规定调整期结束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发起强制执行事后报备说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专用账户,强制执行的依据,执行投资组合,投资组合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说明,执行的目标证券,执行的交易量。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交易指令不得违反投资、交易及风控等相关制度和规章,因上述原因使强制执行交易指令当日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的,强制执行专员可延后分多个交易日分次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七条 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责任由投资组合经理承担。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前风险管理部向信息技术部申请解冻强制执行专用账户,执行结束后由风险管理部申请冻结强制执行专用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1]主要有什么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调整后是否要与发起部门达成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投资交易工作的合规有序进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各个投资组合的投资交易工作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合同等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风控指标,是指投资组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投资政策、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等投资限制。
本条所称投资组合,仅限于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投资组合,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组合适用《南方基金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南方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风控指标全流程的管理机制,产品部门在开发产品时应当组织投资、风控、合规等部门对产品合同尤其是新类型的产品合同中约定的投资风控指标进行评估和论证,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管理前应当了解所管理组合的投资风控要求并在投资风控指标异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完成,风险管理部应当通过风险控制系统等方式建立投资风控指标的事中管理机制,监察稽核部应当建立投资风控指标事后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第二章 风险控制阈值的管理
第四条 风险控制阈值设定应遵循:阈值常规新增/变更应遵守发起人、审核人、操作人、复核人相分离的原则;阈值临时变更和其他原因导致风险控制阈值的变更应遵守发起人、操作人、复核人相分离等原则。
第五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控制系统中阈值的管理,依据投资运作规范流程在风险控制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阈值。投资运作规范分为法律法规类、合同及投资政策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风险控制委员会授权类、内部制度规定类、组合投资运作中的业务操作类和其他类等。
第六条 投资运作规范的新增/变更发起部门确定原则如下:
(一)法律法规类: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由监察稽核部负责发起。
(二)合同及投资政策类:产品合同生效、变更、转型、或投资政策要求及变更,由对应的产品设立部门发起。
(三)组合投资授权类:组合成立时的投资授权,或组合运作过程的投资授权,由投资组合经理发起。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风险控制委员会授权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中涉及风险控制阈值设置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及其指定人员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秘书及其指定人员发起。
(五)制度规定类: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等制度的新增或变更涉及风险控制阈值变更的,由制度归属部门发起。
(六)组合投资运作中的业务操作类:组合运作过程中具体业务操作,如国债期货及股指期货等期货额度、组合申请负头寸下单、指数基金成份股(成份券)更新等,由投资组合经理发起。
(七)其他类:其他因投资交易风险管理的需要,由风险管理部或者风险控制委员会指定的部门发起。
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阈值设置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控制阈值调整,并由复核人进行复核,不再另外发起投资运作规范流程[c1] 。
第七条 投资运作规范的发起部门或者发起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投资组合相关的规范内容发起流程,对于投资运作规范中存在歧义或者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在设置风险控制阈值时应当及时、准确,对风险控制系统不支持、暂时不支持待开发的部分应明确提示投资组合经理,同时推进暂时不支持待开发部分的持续开发工作。投资组合经理应当审慎对待前述提示内容,在风险控制系统支持前参与投资的应负责事前控制。
风险管理部应定期回溯风控系统不支持的风控阈值,并在风控系统开发完成后及时补充设置。
第九条 投资人员因应对流动性等原因申请临时放开风险控制阈值的,投资人员应在下单完成后通知风险管理部,同时投资人员应确认投资组合风控指标未违反申请放开的风控阈值。
第十条 信息技术部在给投资组合经理分配投资权限之前,应先确认风险控制阈值已经完成设置。风险控制阈值未设置不得分配交易权限。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部应当持续提升风险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加强对风险控制系统相关的外部数据供应商的管理。出现可能影响风险控制系统运行的更新、升级、测试等事件的,应明确告知投资、风控、合规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章 投资风控指标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组合经理是组合投资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主动了解并遵守其管理组合的投资风控要求,投资风控指标出现异常时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季度末、半年末和年度末等重要时点,投资组合经理应保持高度警惕,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根据情况优先处理。
第十四条 投资组合经理应重点关注各类投资组合的定期开放、封转开、转型、建仓期、封闭期等特殊时点,并调整适用对应阶段的投资限制。
第十五条 投资组合经理在进行投资授权时应当主动告知被授权人投资组合存续的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事项及调整期限等重要事项。被授权人在授权期间发现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事项的也应当主动告知投资组合经理。
第十六条 各投资部门合规风控专员应当按照《南方基金合规风控专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职,督促和协助本部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做好投资风控指标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风控指标异常的处理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设置风险监控岗、监察稽核部设置投资合规监察岗,负责协助和督促投资部门及投资组合经理对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与公司内部制度或者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定的内部要求相关的,由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岗负责跟进处理。
第十九条 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与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投资政策等外部要求相关的,由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岗负责跟进处理。
第二十条 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人员根据风控系统日常监控结果或外部托管机构等的提示,发现并核实各组合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事项。合规监察人员根据投资合规异常事项的不同类别,确认后续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组合经理或其被授权人、部门负责人、风控专员等提示风险,提示调整组合或向委托人进行投资事项报备等。对于非常规的或影响较大的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事项,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根据公司制度规定逐级向上汇报确定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年金组合、社保组合、一对一专户等组合,出于投资政策要求或谨慎原则需先行征求委托人异常事项处理意见的,投资组合经理应与相关组合的服务经理沟通并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和征求意见。
第五章 投资风控指标异常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风控指标异常事项规定期限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相关投资管理人员仍然不予调整,并且无合理理由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强制执行是指风险管理部的指定人员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通过强制执行专用账户将相应投资风控指标调整至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强制执行专用账户是为执行强制执行操作而在投资管理系统中开立的专用交易账户,除依照本规定下达强制执行交易指令外,该交易账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交易行为。强制执行专用账户由风险管理部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申请授权,强制执行交易前解冻,强制执行交易完成后冻结。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指定人员应在规定调整期结束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发起强制执行事后报备说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专用账户,强制执行的依据,执行投资组合,投资组合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说明,执行的目标证券,执行的交易量。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交易指令不得违反投资、交易及风控等相关制度和规章,因上述原因使强制执行交易指令当日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的,强制执行专员可延后分多个交易日分次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七条 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责任由投资组合经理承担。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前风险管理部向信息技术部申请解冻强制执行专用账户,执行结束后由风险管理部申请冻结强制执行专用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1]主要有什么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调整后是否要与发起部门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