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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宪群:简帛与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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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上海1楼2012-01-17 10:47回复
    (2)郡府长吏及其秩次。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秦汉郡府除太守外还有丞,边郡为长史。但《史记·秦始皇本纪》只云“郡置守、尉、监”,不及郡丞,文献中亦未见到秦郡丞之实例。故秦郡是否有丞不能确证。里耶秦简⒃3有:“尉曹书二封,丞印。一封诣零阳。一封诣昆阳邑”[17]之文,这二封署丞印发往县邑的文书,学者认为属郡文书,果如是,可补秦郡丞记载之缺。[18]郡丞,秦制,汉承之,文献多见。前揭劳干文曾说:“故今在简牍仅见有长史,不见有太守丞”,那是根据当时边郡材料得出的结论。后来发现的无论边郡或内郡简帛,郡丞多见。如张家山汉简《奏谠书》高祖七年条中有“南郡守强、守丞吉”,尹湾汉墓简牍中有东海郡太守丞一人,秩六百石,《新简》)EPTS2:99中有:“张掖太守良,长史威,丞宏。”都尉,原称尉,景帝中二年改。目前已发现的简帛证明,秦郡尉确称尉而非都尉,如里耶秦简有“洞庭尉”、“睱(假)尉”,景帝中二年前的张家山汉简有“郡尉”。[19]居延汉简及其它汉代简帛则称都尉。原则上内郡一都尉,边郡有二或二个以上的都尉。都尉有丞,广泛见于居延汉简和尹湾汉简等。这些都与文献记载的相关制度相合,但又更加具体。
      新出简帛丰富了我们对郡府长吏人数设置的认识。《二年律令·秩律》中有“郡发弩、司空、轻车,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卒长五百石”,“郡候,骑千人……秩各六百石,有丞者二百石。”郡发弩、郡司空、郡轻车、郡候、郡骑千人及其丞,卒长,以及他们的秩次,还有郡司马、骑司马、备盗贼、塞尉、城尉等,弥补了文献不足,使我们认识到“汉初朝廷任命之郡长吏,其官职与员额较之传统所知者,多出甚多”,这对我们研究秦汉长吏的演变很有价值。[20]
      关于太守和都尉的秩次《百官表》和《百官志》有明确记载,即太守二千石,都尉比二千石。这是通则,具体情况各异,如《汉书·宣帝纪》如淳曰:“太守虽号二千石,有千石、八百石居者。”还有的太守秩次为比二千石、中二千石。都尉的秩次是比二千石,但元帝建昭三年“令三辅都尉、大郡都尉秩皆二千石”。简帛也反映了这种复杂情况。如尹湾筒牍中,太守和都尉的秩次都与通则不相符合,都尉的秩次为真二千石,太守的秩次可能是比二千石或真二千石。[21]尤其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郡守、尉的秩次是二千石,与御史大夫、九卿的秩次相同。十分珍贵,为文献所未见,为我们研究汉代太守都尉的秩次增添了新的数据。将这些材料与尹湾简、居延简和文献资料结合,可以分析其演变的若干特点。
      (3)郡属吏及分曹。简帛为研究郡太守、都尉府属吏提供了新材料。其一,从多角度印证了文献材料中关于郡属吏的记载。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无须一一举例。[22]其二,发现了文献没有记载的郡属吏。如尹湾简牍郡太守府和都尉府中均设有“用算佐”,不见以往任何记载。还有一些属吏不见于《表》、《志》,如郡司马。[23]陈梦家依据居延汉简,并结合碑刻、文献等材料,对汉代太守、都尉二府的属吏进行了疏理和排比,认为二府属吏仿照中央机构都存在“阁下”与“诸曹”两大系统,阁下属吏包括掾、史、属、守属、卒史、令史、啬夫、佐等27种;诸曹包括功曹、五官掾、都吏、督邮掾、主簿、记室等18种。同时,他还对属吏的秩次、分类等做了详细考证。[24]陈梦家所列举的阁下、诸曹诸属吏之名有许多不见于文献记载,仅见于居延汉简的零散记录,可见出土简帛弥补了传世文献对郡府属吏记载的缺漏,对于研究秦汉郡府属吏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陈直通过对居延汉简进行排比考证,对边郡太守、都尉的属吏也有详细考证。[25]其三,为郡府机构设置增添了新的资料。据《续汉书·百官志》,郡守尉府“皆置诸曹掾史”,“诸曹”是为当时行政组织机构之泛称。《三国志·蜀志·杜琼传》云:“古者名官职不言曹,始自汉以来名官尽言曹,吏曰属曹,卒曰侍曹。”严耕望云:“是汉代官司分职多以曹为名也。”[26]简帛使曹问题的研究有所推进,可知汉代的分曹实起源于秦。[27]《史记·萧相国世家》云萧何:“为沛主吏掾”,索隐云:“主吏,功曹也。”《高祖本纪》集解引孟康曰:“主吏,功曹也。”但传统文献中并未见秦代的功曹及曹。云梦睡虎地秦简《语书》中云:“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28]里耶秦简(9)982:“正:卅四年十月以尽四月吏曹以事笥。”[29]尽管对曹的含义理解还有不同,但简帛首次揭示秦代郡县行政机构中已经设曹。严耕望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一书《郡府组织》和《县廷组织》中,广泛收罗文献及部分金石、简帛资料,对汉代郡县组织中的曹进行了细致的疏理。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一文对简牍中所记边郡府曹进行了详细考证,这些考证都与简帛的新发现有关。
    


    IP属地:上海4楼2012-01-1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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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县。简帛丰富了县吏员设置的资料。
        1.县令长的称呼。秦汉郡之下的行政机构有县、道、邑及相当于县的侯国,其长官称长吏。《表》《志》皆云国家根据县户口之多少设令或长,但简帛提供了新的认识。至少在秦代,令长的称呼有多种。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大啬夫”、“县啬夫”,学界普遍认为这些都是指县令长。[30]里耶秦简中,“守”还可能作为县令的别称。[31]这些都是我们以往仅根据文献所不知道的情况。
        2.县长吏的设置及秩次。尹湾简牍印证县令长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户口多少,其秩次级差关系也与文献记载完全相同。[32]简帛也反映县长吏的设置并不是像《表》、《志》那样整齐划一。如尹湾简牍反映东海郡并不是每个县都设有县尉,其38个县邑侯国中有13个就没有设尉。《百官志》中关于“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的记载,并不是绝对的。从东海郡的实际看,所谓“大县”和“小县”是指地域的大小,而不是县令长的秩次高低。没有设尉的县邑侯国,尉的职能由尉史、游徼、亭长等担任。《百官志》云县丞、尉,每县一人,实际上无论丞、尉都有不止一人的状况,甚至有两人、三人、四人。简帛也部分证实了这种状况。如里耶秦简记载阳陵县“守丞”,仅在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上旬就出现了三个,这极可能说明阳陵县设有三丞。属于县长吏范畴的还有狱丞,秩二百石。狱丞在文献中罕见,而在简帛中却多次出现,《合校》18·4有“狱丞从事”,l40·4A有“阳翟邑狱守丞”,140.1B有“阳翟狱丞”[33],可补文献不足。
        3.县属吏。简帛为县属吏及分曹问题研究提供了新的资料。简帛不仅以大量资料印证了文献中关于县属吏的相关记载,而且发现了新的属吏名称。如尹湾简牍中的“牢监”应为县廷属吏,但不见于以往任何记载。云梦秦简中有“邦司空”、“县司空”[34],《商君书·境内》中有“国司空”,可以确证统一前后秦在中央和县均设有司空系统的职宫。里耶简中有“阳陵司空”,属县司空,为县司空的设置提供了具体例证。简帛为研究县属吏的等级关系也提供了钱索。如尹湾汉墓简牍中的属吏排列有一定规律,丞尉以下分别为:官有秩、乡有秩、令史、狱史、官啬夫、游徼、牢监、尉史、官佐、乡佐、亭长、邮佐。这个顺序是按照秩次排列的,即百石——斗食——佐史亭长。但同一秩次中,似乎是按照属吏所在部门的政治地位排列的。[35]将张家山简与尹湾简牍相比较,还可以看出县属吏在汉代不同时期设置的若干变化过程,推进了以往的研究。[36]
      众所周知,根据文献记载,秦汉二百石以上为长吏,之下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即所谓少吏。严耕望认为县属吏属于少吏的范畴[37],秩次应当在百石以下。《百官志》云:“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此段文字有诸多不明之处,但大概说汉初掾史属吏可分“上言之”和“不言”两种,“不言”者才属于百石。但“上言之”的秩次情况不明朗。《百官志》本注曾以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的公府掾史属来比附“元士三命”,即所谓“命士”,那么汉初的掾史是否秩次也是如此呢?张家山汉简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线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有二百五十石到百廿石之间的稗官、司空、田部、乡部、卫官、校长、髳长、发弩、仓、库、少内等,其中有些应为县属吏。这些属吏根据其县令长秩级的差异而明显秩级不同。因而学者推测他们可能是由中央任命或他们的任用要报中央备案,而不完全是自辟。[38]这些观点值得重视,也可补文献之不足。


      IP属地:上海5楼2012-01-1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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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研究揭示,根据《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和《龙岗秦简》,县廷和乡部小吏还可以称为“稗官”。[54]
          里佐和田典是我们新发现的里中吏员。《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⒃2载:
          卅年三月已未,平邑乡泾下佐{田日}与平邑故乡守士五(伍){日虫}、中、哀,佐涅,童禺/。
          “泾下”,《选释》作者认为是里名,“泾下佐”即泾下里佐。根据上下文推断,“佐涅”,似应为平邑乡佐。里佐不见于以往记载,如果“泾下”能够被确定为平邑乡下属的里,则此次发现弥补了文献的空白。[55]里佐应当就是里典(正)的助手,设于里中。如果“佐涅”能够确定为平邑乡的佐,则秦设乡佐也因里耶秦简的发现而得到证明。[56]里中新发现的吏员还应当包括田典,我在《从简牍看秦代乡里的吏员设置与行政功能》一文中已经指出,云梦秦简《厩苑律》中有“田典”,整理小组疑为“里典”之误[57],如按此说则秦代没有田典。裘锡圭认为此说恐非是,并认为田典大概是田啬夫的下属。[58]张家山汉简的公布进一步证明里正(典)与田典是两个不同系统的官职,如《二年律令·钱律》云:“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正典”,整理小组释为“里典”。又《户律》云:“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可见秦代应当设有田典,简文不误。根据张家山简,田典设于汉初,这也使裘锡圭关于“田典这种人在汉代大概已经不存在了”[59]的观点得以修正。田典的秩次尚不清楚,根据张家山汉简《秩律》“田、乡部二百石”的记载,田典的秩次应当更低,与里正、里典一个层次,是田官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田典是设于里中的田官系统最低层次的吏员。
          3.揭开了乡亭里之间的关系。秦汉时代乡亭里的关系,是学术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热点。自《汉书·百官公卿表》与《续汉书·百官志》以来,历代史家基本接受了“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说法。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曾提出“十里一乡”的说法,但并未对乡亭里的关系做出辨析。近人王毓铨较早地注意到亭与乡里的差别,他认为亭不主行政事务,乡不辖亭,亭不辖里,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系统。[60]王毓铨的意见并未得到学术界完全一致的赞同,如蔡美彪认为,亭既是统辖里的一级政权,它的第一个任务当然也就是管理所辖各里的事务,因此亭与乡里之间存在乡辖亭,亭辖里的关系。[61]傅举有认为,乡辖里与亭辖里并不矛盾,秦汉国家为了管理的需要,或设乡,或设亭,乡与亭为同级政府。而亭的功能更为复杂,除掌管民事外,还担负着许多其它的任务。[62]熊铁基认为,“十亭一乡”是“十里一乡”之误,但“十亭一乡”并无错误。亭可分为城市之亭与乡亭,都是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与乡同级,其下均辖里。只不过乡亭因其邮传、**等作用日益突出,冲淡了地方行政机构的性质;而城市亭始终是统辖里的一级行政机构。[63]周振鹤则从“部”的概念来诠释乡亭里的关系,认为“十里一亭”是指一个亭部统辖十里。[64]
          仅从上面列举的观点就可看出,秦汉乡亭里关系在学术界意见分歧颇大,仅据文献资料还难以做出决断。而尹湾汉墓简牍的出现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实例。尹湾汉简《集簿》记载:
          县邑侯国卅八县十八侯国十八邑二其廿四有堠 都官二
          乡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
          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
          尹湾汉简是西汉后期东海郡的档案,而《集簿》则是东海郡呈送朝廷的上计文书,反映了西汉后期东海郡较为真实的历史状况。《集簿》将乡里与亭邮分栏统计,县邑侯国一乡里一亭邮的排列顺序,本身就说明乡里与亭分属于不同系统。东海郡的总亭敷与乡里数的比例,也不能满足“十里(行政里)一亭”,“十亭一乡”的条件。可见亭的设置与行政组织没有关系。简帛为我们彻底解开乡亭里关系之谜提供丁关键材料。
          4.三老孝悌力田的设置情况有了个案解剖资料。尹湾简牍为我们研究汉代三老孝悌力田的设置情况提供了个案资料。其1号木牍云:“县三老卅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正与东海郡县乡总数(38个县邑侯国,170个乡)相合,自汉高祖二年开始普遍设置的每县乡一位的三老制度至西汉晚期没有变化。郡三老设于两汉之际,东海郡因此也无郡三老。三老根据行政单位的建制设立,而孝悌力田的设置则有一个变化过程。高后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65],大约是根据郡国行政建制,每郡国一人设立的,文帝时“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员”。[66]但以尹湾木牍来证文帝诏,三老不是以户口设立的,以户口设立的只是孝悌力田。根据尹湾简牍,我们可以大概推算出汉代孝悌力田设置的平均人口数。1号木牍将县乡三老、孝悌力田与吏员分开统计,2号木牍在排列各类吏员时也未将三老、孝悌力田列入,可以确证三老孝悌力田不是国家行政编制上的吏员。[67]


        IP属地:上海7楼2012-01-1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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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乡吏秩次的新发现。乡户五千,郡署有秩,其乡小者,县置啬夫;有秩,秩百石。这是我们以往对乡吏秩次和类型情况的认识。前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关于乡吏的类型出现了百廿石的“毋乘车之乡部”,而乡吏的秩次也有明显级差,从二百石至百六十石、百廿石不等,为我们研究秦汉乡吏的演变补充了重要资料。如果我们将《秩律》中的校长、亭厨等可以划为亭吏的话,那么汉初的亭吏秩次,也可能在百石之上。这些都为我们研究秦汉官僚组织的等级划分、演变提供了新材料、新视角。
            6.什伍组织。《续汉书·百官志》云:“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什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伍组织在文献中也有相关记载,但简帛的发现使我们对伍获得了更多的认识。简帛从多方面证实秦汉最基层伍的存在。[68]秦汉法律中,也经常有关于伍组织的规定,如云梦睡虎地秦简《傅律》、《法律答问》中有伍老、伍人在里中需要承担若干的法律责任。[69]又《金布律》:“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二年律令·捕律》载:“吏将徒,追求盗贼,必伍之,盗贼以短兵杀伤其将及伍人,而弗能捕得,皆戍边二岁。三十日中能得其半以上,尽除其罪;得不能半,得者独除;●死事者,置后如律。”《津关令》:“令将吏为吏卒出入者名籍,伍人阅具,上籍副县廷。事己,得道出入所。出人盈五日不反(返),伍人弗言将吏,将吏弗劾,皆以越塞令论之。”但秦汉律同样赋予有爵者、从事于官府的伍人及有功伍人的权利与优待。《法律答问》云:“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捕盗贼“●死事者,置后如律。”简帛更加详细地记载了伍组织设置的原则及职能,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置后律》:“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捧(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这些都是文献记载中所无。秦汉国家对伍组织的严密控制,以及伍人需要承担多种国家基层行政职能的事实,从一个角度反映秦汉基层社会并不是以自治为主体的。
            与文献记载一样,简帛中关于什的材料也很缺乏,惟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什伍智(知)弗告,赀一甲;禀伍二甲。”其原因尚待进一步探讨,也待简帛的进一步发现。
            (五)郡国特种官。郡国特种官,如盐官、铁官等,在西汉直属大司农,“中兴皆属郡县”。[70]虽然在西汉不属于地方行政系统,但是根据简帛资料可以发现,西汉在地方行政系统的吏员统计时,郡国特种官是计算在内的。如尹湾简牍2号木牍中,记载有下邳、朐二铁官和伊卢盐官、北蒲、郁州盐官别治,对其吏员设置详细状况也有完整记载。我曾经认为:“2号木牍将盐铁官与其它吏员分开,可能因其别为一系统,即直属中央有关。但据5号木牍、1号木牍及3、4号木牍,盐铁官吏员的管理、考续由郡担任,其编制也在郡吏员总数之中。”[71]因此,郡国特种官也可以视为地方行政的一个部分,东汉已经完全如此了。
          


          IP属地:上海8楼2012-01-1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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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吏员任用。战国以降,官吏任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简帛为秦汉地方吏员任用研究提供了若干新的材料。[82]
              1.身份规定。法律禁止某些人担任官吏。第一,“废官”。《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即如果保举已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要罚二甲。说明秦代有“废官”身份的人不能再进入官僚队伍。第二,罪犯。《内史杂》规定:“令赦史毋从事官府。”“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赦史”,整理小组释为:“犯过罪而经赦免的史不能再在官府供职。”“下吏”、“侯(候)、司寇”都属于刑徒,可见秦代明确规定罪犯不准在官府任职,即便佐、史这样的小吏。
              2.年龄与爵位规定。《内史杂》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壮”,指三十岁,“士伍”为无爵的成年男子。根据此律,秦代佐这样的小吏,也要由三十岁以上有爵位的男子担任。
              3.道德素质规定。云梦秦简《语书》中提到合格的官吏应当是“良吏”,“事无不能也。”《为吏之道》载:“凡为吏之道,必精絮(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新公布的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也强调官吏需要恭敬、礼让、忠信,灌输立身行事的准则。[83]这些都是对官吏道德素质的要求。当然这些不限于地方吏员,其思想内涵究竟属于什么学派也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但秦对地方吏员的道德素质和人品要求肯定是具体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道德素质要求中,还包括廉政的要求。这些也大都为汉代所继承。
              4.学历、学识和能力要求。简帛反映秦汉国家对地方吏员任职的学历、学识和能力诸方面的规定。根据云梦秦简,秦代担任“史”这一职务的人,需要经过官方“学室”的专门培养。汉简中虽没有见到这样的材料,但根据《汉书·艺文志》“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的规定,我们认为这种方法也适用于汉代。秦代通过“以吏为师”而“明法律令”,可知“明法律令”是对地方吏员基本素质的要求之一。居延汉简中常见“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语,包括了能够书写,具有计算知识和行政能力,熟悉律令(分文、武)。此虽为针对低级军吏的要求,但也应包括了地方吏员在内。居延汉简还有“软弱不任”、“贫急软弱不任职请斥免可补”,以及各种考续“中程”、“不中程”、“不如律”之语,也是对吏员能力的具体要求。
              5.籍贯规定。文献中关于地方吏员的任职籍贯回避规定有记载。严耕望归纳为刺史不用本州岛人;郡守、国相等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等三条原则。[84]简帛又有新的推进,如州郡县属吏例用本地人制度,一般认为是从汉武帝时期发展起来的,秦代是否如此还不清楚,但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置吏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不得除其故官佐、吏”,自然要在新任之地除吏,其中可能就包含秦吏也要用本地人的含义。[85]文献诸多籍贯回避的记载得到简帛的进一步印证,如尹湾汉墓简牍记载的东海郡吏员任用中,就严格遵循着吏员籍贯回避原则,126名长吏中,没有一人的籍贯为东海郡,县级长吏不用本郡人的原则体现得非常严格。但长吏以邻近郡国人为多。盐铁官长、丞及侯国家丞也遵循这一原则。尹湾简牍以个案化的实例不仅再次印证了文献记载和以往研究的准确陆,还进一步反映不同籍贯的官吏,其所任官职的品级各有不同,有的带有某种规律性。[86]


            IP属地:上海10楼2012-01-1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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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各种任用方式。秦汉国家关于官吏的任用已经形成自身的一套制度,如除、调、补、迁、真、守、假、平、领、视、录、兼、行、督等,都是常用名词。简帛记录了诸多丰富而具体的地方官吏任用方式,使我们对秦汉官吏的任用规则有了更加深入具体的了解。
                (1)“守”、“真”。如秦汉官吏初任时有一年的试职制度,试用期间为“守”,满岁称“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谳(谠)。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睱(假)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里耶秦简J1⑻133背面:“八月癸巳迁陵守丞口告司空主听书从事”,J1⑼4正面:“阳陵守丞欣敢言之”[87],以上之“守”,即试用。[88]简帛为我们提供了“守”官更为具体的职责规定。《具律》载:“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此处之“真丞”及“真令、长”,皆为满岁实除而非守官。
                (2)“假”、“行”、“兼”、“视”。“假”,摄事之意,代行其官职。“行”是由本官摄行它官之事,有低级摄行高一级官吏职务,也有高级摄行低一级官吏职务的,也有同级、文武互摄。[89]“兼”是以本官兼任它官,与“行”有相似之处,但兼官的范围似乎比较广,从文献看,一人可以兼任多个官职。“视”作治理、管理解,文献多见,但也是一种任用制度,与兼官相似。[90]这些在简帛所反映的地方行政制度中都有例证。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南郡卒史盖庐、挚田、睱(假)卒史呜复攸<广隼>等狱簿”,“假卒史”,即代行卒史之职。尹湾汉墓简牍中有“假亭长”,似为假官最低一级。《释粹》七○:“敦煌长史渊以私印行太守事”,是低级官吏“行”高一级官吏之事。《释粹》七四:“神爵四年正月丙寅朔壬辰,敦煌太守快、库丞何兼行丞事”,一五六:“永光五年五月甲辰朔己巳,将田车师己校尉长乐兼行戊校尉事”,这裹“兼行”并用,表示“兼”与“行”二者有时区别并不严格。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此处之“视”,即可能为一种兼官,是一种任用方式。
                (3)除、调、迁、补、授。除、调、迁、补、授均为秦汉官僚任用方式的名称,在简帛数据中都有反映:
                除,即任命、任用官吏。云梦睡虎地秦简《置吏律》:“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里耶秦简T1⑻157正面:“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句、成(成)为典,匄为邮人。”以上之“除”,皆为任用之意。“除”是初任官职时使用的专用词还是包括了从本官升任它官者?我们试以尹湾汉墓简牍中的16位除任之例分析如下:
              


              IP属地:上海11楼2012-01-1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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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尹湾简牍的实例看,迁是由较低一级向更高一级的任用,被迁的名目主要有“秀材”、“功”或“功次”、“廉”三种形式,被逼者既有属吏,如书佐等少吏,也有官,如令、丞等长吏。有地方相互之间的迁,也有中央向地方的迁。统计尹湾简牍完整的113例任用实例,“迁”占94例,足见在地方吏员的任用中,“迁”的方式占有绝对多数。这对于我们研究地方行政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授。授,授予。在官吏任用方式上指职位的授予。《史记·乐毅列传》乐毅《报燕惠王书》云:“故察能而授官者,成功之君也。”在文献上授可涵盖各种权力的授予,《史记·李斯列传》:“(赵)高自知天弗与,群臣弗许,乃召始皇弟,授之玺。”《史记·淮阴侯列传》:“且陛下所谓天授,非人力也。”同传:“汉王授我上将军印。”《郦生陆贾列传》:“(项羽)为人刻印,刓而不能授。”同传:“遣臣授(赵佗)君王印。”《汉书·朱博传》:“宜建三公官,定卿大夫之任,分职授政,以考功。”《后汉书·刘虞公孙瓒陶谦列传》:“乃以所佩勃海太守印绶授瓒从弟范,遣之郡。”秦汉文献关于“量材而授官”,“量能以授官”,“授试以职”等记载很多,可证授是一种权力赋予,并且有一定的具体形式,如玺、印、授的给予。文献记录的授主要是高级官吏。简帛反映,授也是地方行政制度中低级官吏的一种任用方式。《合校》118·5:“/不宜其官,以令授为橐他石南亭长/”。《合校》3.15:“五年正月中授为甲渠城北隧长,至甘露元年六月中授为殄北塞外渠井隧长,成去甲渠田。”《新简》 EPT65:430:“/阳里公乘訾千秋年卅五,伉健可授为临之隧/。”如果所授的官职具有补的性质,则与补连用,称“授补”。《新简》EPT65:335:“临故殄北第八隧长,建平四年六月壬辰授补甲渠候官第十四。”当是十四隧长有缺,以殄北隧长补之。授,自上而下,对被授者有能力道德要求,授的对象可以有官职也可以无官职,但很难看出被授者职位变动的性质。
                  7.吏员编制。“编制”是现代名词,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等。吏员指官吏的人数,吏员人数的定额限制也存在于秦汉行政管理制度中。《汉书·刑法志》:“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贝四人。”《萧望之传》如淳曰:“《汉仪注》御史大夫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给事殿中,其余三十人留守治百事,皆冠法冠。”《成帝纪》:“罢中书宦官,初置尚书员五人。”《后汉书·循吏列传》:“帝亲自巡行,诏滨河郡国置河堤员吏”,“员”、“员吏”即规定的吏名与人数,是汉代的法律用语。《汉书·尹翁归传》师古曰:“员,数也。计其人及日数为功程。”上述“员”皆是该机构核定的人数,是“常员”、“正员”,也称“员吏”。还有增员、减员、损员、备员、无员等各种情况。《后汉书·顺帝纪》:“丙辰,以太学新成,试明经下第者补弟子,增甲、乙科员各十人。”《汉书·元帝纪》:“以民疾疫,令太官损膳,减乐府员。”《史记·三王世家》:“亏膳贬乐,损郎员。”《史记·儒林列传》:“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汉书·百官公卿表》:“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这些可以确证秦汉存在着吏员编制制度。简帛又提供了地方行政制度中吏员编制的具体个案,并发现了“赢员”制度。根据尹湾汉墓简牍,汉代地方吏员的设置需要有各种名目,如“功”、“廉”、“尤异”、“秀材”、“举方正”、“孝”、“请诏”、“以军吏十岁补”等。即使如掾史,也要有相关设置名目,如“以故事”、“请治所”等,不能随意增置。如果没有这种名目设置的吏员则被视鸟“赢员”[93],即超编人员。但“赢员”与“备员”性质不同。里耶秦简中关于里典和邮人的设置也需县中批准的公文,说明秦代的吏员设置也是有名额限制的。[94]
                


                IP属地:上海13楼2012-01-17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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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吏员考绩和其它管理。简牍从多方面反映了秦汉地方吏员管理的内容,如阗于地方吏员的考绩,过去我们从文献数据中只知道比较宽泛的内容,具体状况不得而知。简帛中细密的考核实例,使我们对当时地方吏员的考绩制度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1.上计考续及考噪。关于上计,《续汉书·百官志五》补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人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上计制度是中央对地方,地方对地方的一项重要考核管理制度,也为地方各级长吏所重视,文献中多有记载。简帛材料中也有上计的内容,丰富了我们的认识。首先,发现了乡级上计资料。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的墓主人是江陵西乡有秩啬夫周偃,墓中发现的《二年西乡户口簿》,记载了汉武帝时期西乡的尸口状况,户口多少正是上计要求的一部分。[95]汉代户籍正本藏乡,但要上报县廷。尽管此文书还不能完全满足上计文书的各项要求,但无疑构成郡县上计的基本材料,可以视为乡为县提供上计文书资料的一部分。其次,秦汉上计是由县邑上计郡国,再由郡国上计中央的二级上计制。目前,这两种形式的实例都有发现。如安徽天长纪庄汉墓木牍中的《户口簿》、《算簿》,我们判断其为县向郡上计文书的副本。[96]尹湾木牍中有“上邑计”的记载[97],也应理解是邑向郡的上计。《合校》47·6A:“命者县别课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则可能是县对其下属机构的上计考核。[98]再次,发现了郡向中央上计的文书。尹湾汉墓木牍中的《集簿》,“可能是东海郡上计所用集簿的底稿或副本”。[99]这些上计文书实例,对我们揭开上计文书的内容、形式,以及文书的真实性、“欺瞒性”等问题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数据。
                    关于上计的简帛资料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也有发现,如《仓律》载:“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同律:“稻后禾孰(熟),计稻后年……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金布律》:“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我们将这些出土资料与文献资料进行比较,可以看到秦汉上计制度演变的特点。
                    上计考绩主要是对各级地方长吏的考课。简帛中还有大量对地方各层级、各部门官吏的考核实例,如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牛羊课》、《厩苑律》就是非常具体的考核,考核标准分为殿、最,并有不同的奖励和惩罚措施。[100]从居延汉简中我们可以看到汉代关于官吏功劳考课已有非常具体的量化标准了。
                    2.官吏的各种权利、义务与纪律管理。[101]简帛还提供了地方吏员管理的其它种种内容。简帛中有丰富的官吏秩次等级划分和俸禄标准记录,是官吏政治与经济权利的反映。不同秩次等级的官吏,其政治地位有差异,如六百石以上在秦代被称为“显大夫”。[102]汉代也同样有此制度。[103]云梦睡虎地秦简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记载了众多地方各级吏员的秩次,如我们从秦简中可以了解秦代有秩吏、斗食律的范围和内涵。[104]而有些是我们以往所未知的,如从一百二十石至一百六十石、二百石的乡级吏员秩次。以此为绝索,我们可以分析从秦至汉地方吏员秩次的变化规律。享有俸禄是官吏的权利,陈梦家曾着《汉简所见奉例》[105],充分运用文献与简牍资料研究汉代边郡及两汉俸禄问题,揭示了汉代俸禄研究中很多新的内容,也印证了文献记载中的若干俸禄原则,如“半钱半谷”的规定。[106]
                    简帛反映了包括地方吏员在内的各级官员的出行待遇,非常具体生动,是研究官僚史的重要资料。如云梦秦简《传食律》中以爵位为标准的出行饭食法律规定,是秦代重爵制的反映。[107]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传食律》中,爵位标准已经比换为官制标准,从二千石至二百石以下,是官秩重于爵秩的反映。《传食律》的内容还见于敦煌悬泉汉简,具体到每天的用鸡数量。官吏出行中还有用车的标准,《续汉书·舆服志》中有详细规定,简帛中也有反映。云梦秦简《金布律》中有都官与离官长官及属吏的生活待遇规定,如分配有专门做饭者,也有使用车辆标准的规定,地方行政系统也应参照执行。
                    文献记载秦汉官吏拥有许多法律特权,出土简帛也有所反映。云梦秦简《秦律杂抄》:“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即从事于官府的吏享有免于起诉的权力。汉代也可能继承了这个制度。《合校》239·46:“鞫壳书到,定名县爵里年。”之所以定爵,应当是爵有减免刑罚的特权。这裹虽未标明针对何级官吏,但必包括地方官吏在内。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是商鞅变法以来的制度,同样的犯罪,爵位高低不同,处罚标准也不一样。[108]


                  IP属地:上海14楼2012-01-1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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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记载秦汉政府对各级官吏的休假请假有严格的制度管理,简帛有很多印证与补充。如休假是秦汉官吏的一项权利,有常休假,如“五日一休沐”,有因事的“告归”、“病假”,有节日假等。简帛中日常休假也称“归休”,《二年律令·传食律》载:“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归休”官吏更为具体的待遇,即可以享受传食。《史记·高祖本纪》《集解》引李斐曰:“休谒之名也,吉曰告,凶曰宁。”孟康曰:“古者名吏休假曰告”。但实际上休假和告、宁、病假还应该有具体区别。不能把“休谒”、“休假”与告宁病假混为一谈。告和宁这两种方式简帛中都有记录。尹湾汉墓木牍五正中,束海郡对该年郡中告宁的吏员总数进行了统计,试举数例如下:
                      即丘长范常十一月四日告
                      都阳丞王赏正月廿日告
                      郯令华乔十月廿一日母死宁
                      襄贲左尉陈褒十一月廿日兄死宁
                      利成丞倪勋八月十九日父死宁
                      曲阳尉夏筐十月廿五日伯父死宁
                      □□丞□□□□月廿八日伯兄?死宁
                      上述告宁实例,推进了告宁制度的研究。例如我们通过上述材料可知,郡需要统计每年的告宁人数并上报。告的详细原因没有记录,但宁的原因及对象都有具体记录,从中可知取宁的对象范围不仅是父母,还包括兄弟伯父、伯兄等。[109]但告宁为何有这种区别尚不清楚。病假是另一种请假方式,尹湾木牍五正中将“告病”单列出来,如“郡乡侯相李临八月晦告病”。居延汉简中还有告病文书的具体实例,《合校》283·7:“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朔己丑和候史奉亲敢言之,即日病头痛。”《合校》26·22还有:“甲渠侯官病书”,说明病假与告宁文书是不同的。这都是简帛提供给我们的新认识。
                    


                    IP属地:上海15楼2012-01-17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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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孜孜不倦啊 为我辈楷模!


                      IP属地:重庆16楼2012-01-1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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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郡文书。郡文书的发现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限于西北地区,如敦煌汉简、酒泉汉简、武威汉简、张掖汉简,除武威简外,主要属于自汉武帝起在河西走廊的屯戍文书。[119]其中尤以张掖郡居延、肩水两都尉府的行政文书为主,称之为居延汉简。七十年代后在这些地区又发现了大批文书,称之为居延新简。从这些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汉代边郡的机构与吏员设置,烽燧制度,行政管理等诸多内容。但是,七十年代以后,郡文书发现的地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为丰富。如尹湾汉墓简牍,其性质就属于西汉东海郡的行政文书,为研究汉代的上计制度、行政建置、吏员设置、官吏迁除、国家盐铁生产、国家兵器的制造与贮存以及户口、垦田等等,提供了在很多方面较史籍所载具体得多的第一手资料。[120]文献中所见记、檄、教、敕等郡文书形式,在简帛中也有印证。[121]湘西里耶秦简中关于洞庭郡的文书材料,是秦代郡级文书的蓝本。这使我们对秦汉郡的行政研究从边郡扩展到内郡,从一般屯戍文书扩展到更多方面。
                          5.州文书。目前州文书主要发现于西北简中。如甘谷汉简第22简记载了凉州刺史陟所下郡国的文书。[122]《新简》EPF22:67,EPT54:5,皆为刺史为转发中央文书所下之公文。州也有下发公文的权力,文献中有记载,简帛中也有印证。《新简》EPT56:77A中有“……府移丞相御史刺史条”,此“刺史条”,即包括州所下之文书。
                          从文书的行文关系来看,州郡县有上行、平行和下行文书,乡有上行文书和平行文书。里中除各级下发的文书和里中保存的管理文书外,应当没有上行、下行和平行文书。
                          (二)文书所反映的行政运作与职能。云梦秦简《内史杂》云:“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罒<纟马>}(羁)请”,这种行政运作的基本规则贯彻于整个行政管理中。业已发现的各类各级行政文书,为我们研究地方政府的行政运作与职能提供了生动而具体的材料。
                          1.乡里的行政运作与职能。简帛资料反映秦汉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是通过乡里行政系统而深入基层的,我在上面的“机构与职官设置”一部分中,已经揭示出这些设置的完整性。在这个体系下,可以说秦汉的基层民众绝大多数被纳人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系统中,脱离国家控制的社会组织与人群是非常少的。因此,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要通过乡里组织来实施,而编户齐民的各类事务也需要通过乡里组织与国家发生联系,自治的特色并不明显。
                          向编户齐民传达执行各级政府的文书政令,是乡里行政运作的形式与内容之一。涉及一般民众事务的公文要传达到每一个人,如《汉书·贾山传》云:“臣闻山东吏布诏令,民虽老羸癃疾,扶杖而往听之。”《汉书·黄霸传》:“时上垂意于治,数下恩泽诏书,吏不奉宣,太守霸为选择良吏,分部宣布诏令,令民咸知上意。”简帛中“明白大扁书乡市里门亭显见处”,“令民尽知之”[123]等语,更具体的印证了《贾山傅》、《黄霸传》的说法,补充了文献所缺。但这个传达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应当是由乡里来协助完成的。乡要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新简》 EPF22:1:“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是都乡啬夫宫执行县廷转来甲渠侯文书所提要求的实例。甲渠侯不能直接向都乡下达文书而需由县转达,县的行政地位也由此可见一斑。
                        


                        IP属地:上海18楼2012-01-17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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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政治与社会职能被汉代继承,在汉简中也有丰富的数据。这裹不再例举。
                            其三,县以文书行政。县的文书类型我们在上面已有概括,县的行政运作就是围绕这些文书的上传下达,贯彻执行。简帛提供了县以文书行政的一些基本原则:第一,“必以书”。已经发现的县文书纷繁复杂,涉及很多方面。印证秦汉县廷在处理各类事务时,以文书为准的基本原则。虽以文书行政,但如何执行及执行力度如何,因长吏少吏的素质差异,各县肯定不会完全一样。第二,行书律。以文书行政必须有对文书传递的制度规定。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有《行书律》,对文书传递有细密规定。其中涉及县在文书传递上的规定。皆为传世文献所不见。第三,文书行政方法与内容。各类县文书中,有文书往来的处理原则,体现了县以文书行政的规范性。从县乡之间,县县之间,郡县之间的文书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县在政务处理上一些以往所不知道的规则,如县与乡、县与县、郡与县之间政务往来文书的内容及如何处理这些文书。限于篇幅,不再例举。
                            3.州郡的行政运作与职能。州郡文书的新发现,弥补了州郡行政运作研究上的很多不足。
                            首先,州郡在文书运转中的地位。文献记载了州郡在文书上传下达中的一些情况[144],但这些材料零碎不完整。简帛反映,州郡是诏书和中央各部门文书下达的一个重要环节,特别是西汉后期以后,州拥有了转发文书的权力,原直下郡国的文书要经过州中转,是州由单纯的监察机构向行政机构转化的又一证明。我们还不能确认是否所有中央文书自西汉晚期后均要由州转发,但州转发文书的实例简帛多见,如《新简》EPT4:1:“九月乙亥,凉州刺史柳使下部郡太守、属国农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明察吏有若能者勿用,严教官属,谨以文理遇百姓,务称明诏厚恩,如诏书/从事史贺音。”EPF22:67:“大司空罪别之州牧,各下所部如诏书。书到言。”《散见简牍合圌集》743:“十月廿日丙子,凉州刺史超使告部汉阳从史忠等,移郡国太守都尉写移书到,检案奉行右言被书后五日如宗正圌府书律令。”[145]皆为州所转发的各类文书。郡转达上级文书的材料在简帛中很丰富,不再引证。需要指出的是,郡除了转达中央文书外,还有转达其它郡文书的权力与责任,这是因为一郡没有向它郡所属机构直接下文的权力,只能由它郡中转。[146]州郡不是单纯的文书转达,在转达过程中,往往也要附上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下级如何执行这些文书提出指导,对下级执行文书的情况实施监督。而下级收到这些文书后,例要回文。
                            州郡不仅下转文书,也要上呈文书。刺史有岁终要向中央的奏事制度。《新简》EPT51:418B:“[▓九月刺史奏事簿录”,疑即刺史的上呈文书。郡上呈文书中最重要者系上计文书。《续汉书·百官五》记载了郡要“岁尽遣吏上计”,县“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簿。”这种二级上计制的核心是郡,郡在汇集了县的上计文书后,形成郡的上计文书,上报中央一年中郡的各种统计资料。我们已知的尹湾简牍中,题名为《集簿》的文书,即西汉晚期东海郡的上计文书。这是我们首次看到郡上计文书的实例。除上计文书外,简帛还提供了其它郡上呈文书类型,如奏谳文书、变事书、请书等。张家山汉简《奏谶书》诸多案例反映,郡要将审理不了的县道奏谳文书上报廷尉,也要将郡中疑狱直接报廷尉。[147]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后两种文书的上呈规定。[148]县是地方行政事务处理的中心,而郡是地方文书的枢纽,这在出土文献中有较清楚的反映。
                            其次,州郡以接受上行、颁发下行文书的形式指导地方行政。州郡虽有巡视地方的制度[149],但行政事务的处理,仍是以文书往来为特征。这种文书往来的行政规则,是州郡要接受和处理来自下级的各类文书,颁发各种下行文书指导下级行政,这些文书多称为府书、记、教、敕等,具体而细密。《汉书·何武传》有“出记问垦田顷亩,五谷美恶”之语,《后汉书·贾琮传》有“即移书告示,各使安其资业”记载,皆是刺史有对所属部中下发文书管理事务权力的证明。关于州独立而非转发的下发文书名称在简牍中也有发现,如《新简》EPTSO:182B:“[▓以来刺史书”,此“刺史书”,应当即刺史所下之文书。郡府的下行文书尤为多见,如睡虎地秦简《语书》系秦南郡守腾颁发给县道啬夫的教戒之书。里耶秦简J1⒃5、6中有洞庭郡守发给郡卒史、尉、县啬夫关于如何征发徭役传送军需的文书。《新简》EPF22:188有府记关于处理塞尉借马的事宜。《释粹》二○、二一,系敦煌太守颁发给部都尉及县追捕盗贼的文书。对于郡县的各自管辖权限,我们目前还不能准确划分,哪些文书必须上报郡,由郡来处理也还不是很清楚,但郡以公文形式管理郡中事务之具体状况,简中有清楚的反映,如《释粹》一五二中,有太守府处理效谷县因传马病死而上报的文书,《新简》EPF22:80有城北燧长党因病请假而需郡批准的文书,皆可反映郡政之繁杂。其中,有许多事务是我们以往所不知的。
                            通过上述简要归纳,可见简帛在推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上的重要意义,运用简帛材料开展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也将是未来秦汉史研究中的前沿性课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对简帛材料的解读还存在不同的认识,还有许多材料尚未公布,因此,目前阅于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些认识还需要将来新材料的检验。其次,简帛材料具有分散性、不完整性,仍然需要结合文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单纯依靠简帛材料孤立分析难以得出正确、全面性的结论。这方面我们的研究者还存在缺陷。最后,目前运用简帛材料所进行的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还应当与秦汉史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相联系。通过地方行政制度研究,进而对秦汉社会形态、国家结构、阶级关系等,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向前推进,为秦汉史研究获得重大突破奠定基础。
                          


                          IP属地:上海22楼2012-01-17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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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各种不同说法如下:《三国志·魏书·夏侯玄传》:“故刺史乘传车,其吏言从事,居无常治,吏不成臣。其后转更为官司耳。”《宋书·百官志下》:“前汉世,刺史乘传周行郡国,无适所治。后汉世,所治始有定处。”《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昭曰:“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监纠非法,不过六条,传车周流,匪有定镇。”《汉旧仪》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汉书·朱博传》:“使者行部还,诣治所。”
                            [2]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
                            [3]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一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九章,第282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4]胡子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5]应劭《汉宫仪》云:“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同诸郡从事。”
                            [6]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
                            [7]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
                            [8]参见《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周振鹤:《秦代洞庭苍梧两郡悬想》,《复旦学报》2005年第5期。8陈伟:《秦洞庭、苍梧二郡刍论》,《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
                            [9]参见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0]参见赵平安:《尹湾汉简地名的整理与研究》,载《尹湾汉墓简牍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
                            [11]《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关都尉,秦官。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续汉书·百官志》:“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闪,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尉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武帝又置三辅都尉各一人,讥出入。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又置属国都尉,主蛮夷降者。中兴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省关都尉,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
                            [12]参见《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十三年诏,《后汉书·光武帝纪》甲戌诏。
                            [13]分别参见《汉代政治论文集》(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此文写于1937年),《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简牍研究译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简帛研究译丛》第一辑(湖南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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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
                              [15]《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
                              [16]黄海烈:《里耶秦筒与秦代地方官制),《北方论丛》2005年第6期。
                              [17]《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
                              [18]参见前揭黄海烈文。
                              [19]参见《湖南拢山里耶战国——秦代占城一号井发掘简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8页,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
                              [20]参见廖伯源:《汉初郡长吏考》,《国学学刊》2009年第1期。
                              [21]《尹湾汉墓简牍》。另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八章《西汉东海郡的个案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22]如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屑吏》及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北京: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8年),藤枝晃:《汉简职官表》)《简牍研究译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等都是代表作。李迎春《20世纪以来秦汉郡县属吏研究综述)(《石家庄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一文对此有综述。
                              [23]参见《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
                              [24]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
                              [25]陈直:《居延简所见官名通考》,收入《居延汉简研究》。
                              [26]《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一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7页。
                              [27]阗于“曹”,前揭严耕望着云:“是曹均指机关舍宇而言甚明。盖因各有舍宇谓之曹或官曹,故分职亦以曹为称耳。”又《汉书·食货志下》:“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服虔曰:“分曹职案行也。”师古曰:“服说非也。曹,辈也,分辈而出为使也。”这说明“曹”的解释、理解还有不同。《睡虎地秦墓竹简》注云:“曹,古时郡、县下属分科办事的吏,称为曹。”(《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页)
                              [28]《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页。
                              [29]《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
                              [30]参见裘锡圭:《啬夫初探》,载《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31]参见杨宗兵:《里耶秦简释义商榷》(《中国历史文物》2005年2期),陈治国:《里耶秦简之“守”和“守丞”释义及其它)(《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3期)。
                              [32]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320—321页。
                              [33]阗于新材料与县长吏设置研究的关系可参见邹水杰:《两汉县行政研究》第一章第三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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